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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0
(四)权利救济原则
2010年11月,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广西人事厅在2005年公务员招考中超越职权为原告所报考的广西新闻出版局法律专业的图书出版管理处职位设定“硕士以上学历、30岁以下”强制性资格条件并拒绝原告报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过五年的时间,四次审查,最终才产生这样让公民满意的结果。然而,事实上,还有很多考生对报考资格满腹牢骚,状告无门,只能忍气吞声。即使案件被法院受理,效率也较低。如上述案件,经过了五年时间案件才得到了最终判决。这样的胜诉对考生究竟有无意义也很难说。
三、问题的解决办法与意义
(一)严格贯彻《公务员法》和《行政法》规定,废除关于公务员考试的歧视性规定
国家机关采取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限制应该严格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行政法》的规定。对于一些对报考资格的歧视性规定,应该及时废除。而对于报考资格的年龄、专业、工作经验、户籍的限制,应出台相关的法律,专门作出规定,避免机关任意采取措施对公务员报考资格加以限制的情况再次出现。
(二)完善监督救济程序
国家相关部门应及时审查用人单位提供的考生报考资格限制的文件,及时更改或删除不合理,不合法的内容,由“形式审查”变为“实质审查”。并建立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同时,公民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报考不合理的限制及时提出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应有效的根据公民的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适当放宽公务员报考的条件,让考生能够在公务员考试中公平竞争
传统上,“任人唯学历,用人看出身”成了权威的人才观念,于是家长便拼命让孩子追求高学历而非高能力,追求金字招牌而非高素质,这误导了人才培养方向,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不利于我国人才建设的健康发展。公务员是国家的工作人员,其职责是为人民服务,为国家服务。放宽公务员报考条件,不仅可以有效的保障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而且能够使国家在更广的范围内选拔人才,对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具有中有重要的意义。
(四)提高公务员考试的质量
既然适当的放宽了公务员的报考条件,及时提高公务员考试的质量也是很有必要的。公务员是国家的重要工作人员,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考试的质量直接关系着选拔的质量。因此,在考试内容的设计上,应对公务员的知识、能力、素质进行全方位的考察,从实际出发,根据录用职位的需要对考生进行考察。达到“考用一致”。同时,应该提高面试官的素质,使面试更加合情合理。最后,应合理的规定面试,笔试在考试成绩中所占的比例。
总之,公务员承担着依法履行公职,服务民众的重要职责,对于整个社会的运转,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而公务员报考资格作为公务员选拔录用的第一道门槛,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对此,对公务员的选拔应当根据《行政法》的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权利救济原则加以规定,并适当的放宽公务员报考资格限制,同时严格根据《行政法》和《公务员》法的规定,完善权利救济程序,审查监督程序,提高公务员考试的质量。
总结:希望行政法论文:浅谈我国公务员报考资格一文能为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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