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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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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6

(三) 非平衡的社会发展格局

1. 漫长改革导致体制碰撞

因为体制变革而发生的行政法律规范冲突一般有这几种:

第一,旧的行政法律规范未能及时根据新的行政法律规范更新。

第二,无论是新旧行政法律规范都未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第三,由于体制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分别立法、多头立法的立法方式,导致了法律制定和修改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从而形成了法律冲突。

第四,由于对新体制内涵把握不准确,或指导思想的调整或变化,采用“宜粗不宜细”的表述方式,在立法上形成了大多的模糊性概念或过于原则的规定,导致对法律理解和解释的不同,从而产生法律冲突。

2. 历史原因导致区际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在世界上其它国家中并不鲜见,像我国这样“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法律冲突则绝无仅有。我国存在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四个法域。四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是最具中国特色的区际法律冲突。

二、 对策思考:行政法律冲突的解决机制

(一) 规范权力体制

第一,行政立法权主体获得授权的依据应当严格依照宪法。第二,应当明确行政立法权的授权范围。第三,下放权力。第四,原则上应当禁止转授权。

(二) 明确权利关系

行政法律规范容易发生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央与地方权利关系俗称事权划分不清。所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利关系,明确划分两者的权力范围,是减少行政法律规范冲突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三) 科学与规范立法

提升规范语言的科学性,应当把握以下几点:第一,行政法律规范的概念应统一界定,或提供专门的解释规则。第二,行政法律规范名称应当统一适用。第三,原则上应当禁止采用同义词或近义词之间的相关替代。第四,行政法律规范的表达应当严谨周密,避免过于抽象的政策性话语或原则。

科学、规范立法至少还应当注意两点:第一,应当提升行政立法权程序的民主参与度。第二,建立起行政法律规范的定期“清理”制度,提升行政法律规范体系内部的协调性。

(四) 制定统一的国内法律冲突规范法

要制定专门适用于法律冲突的规范法。这部规范法的特点:一、这部规范法应当由全国人大来统一制定以及解释。二、这部规范法的规则应当是一种法律适用的指引性规则,类似国际私法中的冲突法规范。它并不意味着宣告特定行政法律规范无效,而只是对行政法律规范冲突发生之后,规范适用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和指引。

(五) 构建权威的冲突解决机制

从以下两方面着手构建权威的冲突解决机制:

一方面,统一规范解释规则,并由专门的、中立的机关行使规范冲突的解释权。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和法律最高解释权主体和监督权主体,应当强化它对行政立法权与行政法律规范实施过程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

(六) 引导社会自治并精简行政权力

行政权力广泛地深入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行政权力现实扩张的需要应当通过修改宪法等符合法治原则的程序推行。其实,并非所有的事项都需要行政法律规范来直接调整,能够根据社会自治的力量自我调节的事项,行政权就不必直接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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