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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三、犯罪既遂认定之比较
在赃物犯罪既遂认定问题上,俄罗斯权威观点认为,“在取得或销售犯罪赃物之时为犯罪既遂。”(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2000:474)我国赃物犯罪的既遂之认定较为复杂。笔者认为,以窝藏方式犯本罪的,应当是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隐藏起来才算既遂;以转移方式犯本罪的,其既遂并不以物品运抵目的地为必要,一旦着手转移,将赃物移离原所在地,即为犯罪既遂;以代为销售方式犯本罪的,应以销出赃物为犯罪完成;以收购方式实施犯罪的,则以收购行为完成为既遂,而不问是否有销售行为,也不管赃物销出与否;以其他方法实施犯罪的,其既遂标准须根据行为的特点具体认定,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另外,本罪中几种常见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方式是常联结在一起的。比如,行为人先将赃物窝藏起来,而后时机成熟时再将赃物销售出去,在这种情形中,窝藏行为就与销售行为联结在一起。“行为人在实施上述相衔接的行为时,前一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后一行为尚未完成,对此,应按前一行为的既遂处理,而不应按后一行为的未完成形态处罚。”(吴占英,2005:176)应当认为,中俄两国赃物犯罪既遂标准上的差异是由于两国刑法关于赃物犯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规定导致的,中国刑法对赃物犯罪的行为方式的细致化的规定对于赃物犯罪既遂的认定更具可操作性。
四、刑事责任比较
(一)量刑档次方面
我国刑法对赃物犯罪分子两个量刑档次:即“基本”和“加重”两档;而俄罗斯刑法典则分为“基本”、“严重”和“最严重”三个量刑档次。通过比较可知:其一,两国刑法典均对赃物犯罪的量刑予以不同档次的划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其二,在适用不同量刑档次的条件上,两国刑法各有特色,互有长短。我国刑法的规定原则性较强、抽象性较高(如“情节严重的”提法),因而较具适用上的灵活性,但司法操作性较差的一面也较突出;俄罗斯刑法的规定具有较为具体的特点,这增强了司法上的可操作性,从而防止了认识上的偏差,但法有限而情无穷,此种封闭式的规定难以网罗尚未列举的实践中存在的种种情形。其三,俄罗斯刑法量刑档次上的划分更加细密,从而更能做到罪刑相称。
标签: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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