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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9
证明责任是终局的结果。从证明责任的产生前提上,我们发现:证明责任是在事实没有得到证明或者没有证明时所承担的一种责任,它与当事人是否提供证据没有关系;实际上,诉讼是一个本证与反证相互博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反复的博弈中,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不仅是量上的积累也同时发生质的变化,但是,只有到法官裁判的那一刻,才出现证明责任问题,最终的结果是由谁承担败诉;很明显,假使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只要事实的真伪是明确的,则当事人不会因此承担败诉的后果;可见,证明责任是一种发生在终局的后果责任。此外,证明责任的后果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即使双方当事人各有胜负,但是当具体到一个事实真伪不明所导致的不利后果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其理由很简单,因为任何当事人的诉讼预期是有程度上或数值上的不同;当诉讼预期在不同程度或者数值上的期待同法官的裁判不同时,对具体的当事人而言,就是一种不利的后果。正是我们所说的证明责任。需要明确的还有,在适用法律规范不明确时,不发生证明责任的问题;这是因为,法官是依据法律规范进行裁判,当适用的法律规范不明确时,自然由法官依照职权予以查明,而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不能由当事人承担;所以,我们必须明确的是:证明责任一般只限于事实不明时才发生。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具有法律规范的属性。当案件的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不能因此就拒绝作出裁判,这时的证明责任就成为法官裁判的规范性依据,即依据证明责任规范确定由谁承担败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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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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