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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国公民享用大众传播资源的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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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宪法第22条第1款规定: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该条款中提到的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都属于提供精神文化产品和传播服务的大众传播事业。
该宪法条文的内容,是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新增加的。当时的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彭真,在其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对此有以下的说明:
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文化建设这个方面,这次宪法修改草案的《总纲》,根据全民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将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文化各自单列一条。这比原来草案中合为一条,加重了份量;也充实了内容。
教育的发展,一方面要努力普及,一方面要努力提高,以促进工人、农民的知识化和干部队伍的知识化,扩大知识分子队伍,培养各种专业人才。这不仅是整个科学文化发展的基础和人民群众思想觉悟提高的条件,而且是物质文明发展的不可缺少的前提。……科学技术现代化是四个现代化的关键。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发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普及工作,对于社会主义建设有极大的重要性。卫生和体育事业对于保护人民健康、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学习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性,文学艺术、新闻、出版等各项文化事业对于丰富和提高人民精神生活的重要性,都是很明显的。它们的发展,也不能单靠国家的力量,都需要依靠各种社会力量,需要开展广泛的群众性的活动。这些原则和要求,都已写进了有关条文。(10)
仔细研读彭真的修宪报告,可以看出,宪法之所以在其总纲中明示国家促进大众传播事业发展之责任,最主要的考虑,是因为新闻、出版等大众传播事业对于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具有明显的重要性。
所以,宪法第22条有关国家发展大众传播事业的规定,意味着制宪者从确认责任主体的角度,为满足公民对大众传播资源的需要,创制了最具权威性的法律渊源与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宪法第22条第1款不仅将发展各项文化事业做为国家的一项根本任务予以明文规定,而且着意强调了国家发展的文化事业应该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化事业。以当代中国执政党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认识来体认该条款强调的“两为服务”,其中的为人民服务,应当解读为要首先考虑和实现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要。具体到大众传播业,就是要充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媒介消费需要。而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要保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对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到大众传播业,就是要在充分满足广大社会成员媒介消费需要的同时,努力做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坚持并善于通过各种大众媒介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促进国民素质的提高,从而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宪法第22条中规定的“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主要是对我国大众传播事业宗旨和政治方向的根本要求,而不是对大众传播资源享用者的身份要求和资格限制。事实上,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权利依法成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大众传播资源的享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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