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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字民商法论文:商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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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9

由于没有一部完整的有关商号的法律文件,目前有关商号的设立、变更、纠正等事项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但是,从法的位阶来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级别较低,法律的权威性在实际执法中未充分彰显,使得现实生活中对于商号的保护软弱无力。同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有关商号的登记、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也存在明显缺陷。在商号的登记方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企业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后使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对每一个商号和企业名称的严格审核后准予登记,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这些规定确定了严格审查制度和同一地区、相同行业商号不能相同或近似、混同的登记管理原则。这对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确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在实践中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为登记机关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过重、商号私权性受到限制、如何准确判定商号之间是否近似与混同没有解决、商号离开地域和同行业的保护制度缺位等等。

(二)对老字号、驰名商号的保护缺乏力度。

老字号、驰名字号与一般的商号相比而言,往往蕴涵了更大的经济利益,代表着更多的竞争优势,所以老字号、驰名商号被侵权的可能性比一般商号要大很多。因此加强对老字号、驰名商号的特别保护,是健全的商号法律制度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我国,对老字号、驰名商号的法律特别保护还不到位。

在对老字号的特别保护方面,现行的《“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充其量不过是一个规范性文件,且其确立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比较笼统,导致一些非“老字号”也混入了“老字号”行列。

在对驰名商号的法律特别保护方面,也存在不少盲点,代写毕业论文导致现实生活中侵犯他人驰名商号权的现象屡禁不止,冠生园、同仁堂、张小泉、狗不理等中华老字号无一幸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驰名商号是指具有3年以上生产经营历史的企业所使用的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广为人知的商号。

但是,驰名商号的具体认定标准还有待合理化和可操作化,对驰名商号的效力范围也还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规定予以明确化。

(三)协调冲突的能力不够,商号侵权责任制度不完善。

商号是商业标志的一种,厘清商号与其他商业标志之间的关系是商号法律制度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没有规定与在先商标权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不得登记为企业名称,在具体的企业名称登记审查程序中,管理机关也没有审查是否与已有商标相重合或近似的义务。这表明我国商号法律制度对商号与商标之间的协调能力不足,而切实可行的法律协调制度实际上是对商号侵权的事先预防制度,可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商号侵权行为的发生。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侵犯他人商号权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目前法律尚未规定侵犯商号权的刑事责任,对严重损害商号权人利益的行为惩戒力度不够。

二、完善我国商号法律制度的建议

针对目前商号法律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未来我国商号制度发展的方向,在此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一)制定《商号法》,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统一商业标志立法工作。

商号法律制度的完善离不开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建立。针对我国商号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我国应当考虑制定一部统一的《商号法》,明确界定商号的内涵和外延,规范商号权的取得、权利的行使与限制,确定对商号侵权行为的制裁方法等法律问题,调整商号权取得、行使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解决现实生活中频繁出现的商号争议以及商号权与其他商业标志权之间的利益冲突提供充分的法律解决机制。

当然,在《商号法》中建立与完善商号相关法律制度的具体问题,还需要通过整个立法过程来进行调查研究与确定。在此,仅针对问题比较突出、缺陷比较明显的商号取得制度、商号侵权责任形式等问题提出一些修改建议。

目前我国商号取得制度中有关商号取得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该规定仅明确:同一主管机关管辖区内相同行业之间的商号不得重复。由此推知,不同主管机关管辖区的相同商号或同一主管机关管辖区内不同行业的相同商号就可以合法出现并得到认可,这显然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通常,消费者对耳熟能详的商号记忆深刻,但对该商号所在的行政区划并不十分清楚,因此不同地区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经营者使用相同商号,其行为虽不违法,但极易造成营业主体或商品主体的混淆,从而淡化了商号的标识性。况且,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企业的市场活动都在逐渐走出其主管机关的辖区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市场经济活动,有些甚至走向全球市场。因此,建议在《商号法》中明确以下问题:1.建立以经营者经营服务的地域范围为基础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三级商号登记体系。不囿于经营者设立时所在地基层行政区划为保护范围,而以其营业所涉及的区域、营业额、知名度来确定其商号权保护范围。 2.规范企业名称的组成结构,在确定企业名称与商号涵义相同的条件下,对企业名称是否相同的判定标准规定为企业名称核心内容是否相同、近似并引起相关公众混淆。3.完善商号侵权责任,形成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在内的侵犯商号权的法律责任承担制度,加强对严重侵犯商号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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