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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动产征收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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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3

作为财产的一种重要分类,不动产是与动产相对应的一个表达方法,它是指土地、房屋等不可移动之物。现代法中的这一分类,被认为受到罗马法的影响。“不动产(praedium,res immobiles)”的表述在古典时期的罗马法中是没有的(P.37-38),它只是被具体地称为“土地”、“房屋”、“建筑物”、“地面附属物”等。(注:如在《十二表法》的第5表、第6表和第7表中有如下表达:“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二年,其他物品一年的,即因时效取得所有权。”、“凡以他人的木料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取回其木料。”、“在木材和建筑物已分离,或作葡萄架的柱子,已从地里拔出后,则原所有人有权取回。”、“建筑物的周围应留三尺半宽的空地,以便通行。”)至公元2世纪,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和《论行省告示》中提出了“城市不动产地役权(Urbanorum preadiorum iura)”阐释(P.82)(P.180),此后,乌尔比安和马尔西安在他们的作品中均分别对不动产的问题进行了阐述(P.180),而优士丁尼钦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学教材《法学阶梯》中更是明确了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P.64)。可以说,罗马帝国后期,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别被整合得相当好。

从国民经济宏观角度看,房地产投资已经是衡量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指标。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对不动产征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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