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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二)公开权
公开权是美国创设的从隐私权中衍生出的一种新型人格权,它是每一个人对其产生或购买来的公开价值进行控制并从中获取利益的权利。对隐私公开从而商业化使用的权利。其不仅包括禁止未经本人允许商业性使用其人格标识的消极性权利,也包括授予他人以利用本人人格标识的排他性权利的积极性权利。它以保护自然人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标识的商业价值,并允许继承和转让。隐私权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是不可以转让的。而公开权从本质上说,是放弃隐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3}188
(三)肖像权和姓名权
当今社会,人格权人通过将自己的姓名、肖像的使用权转让或给他人行使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如已故美国著名女影星玛丽莲·梦露将其死后名字和形象的使用权给了他的指导老师李·斯特拉斯伯格,斯特拉斯伯格的遗孀目前仍拥有梦露形象所有权,并委托CMG公司将梦露形象的商业使用权出售给了包括通用汽车在内的多家大公司,CMG公司有因此而获取报酬的权利。
(四)死者人格权
传统民法理论是否认死者的人格权的,认为人的权利能力(人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作为依附于人身的人格权利自然也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他人对死者的侮辱、贬损等毁损名誉的行为,死者的近亲属(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要求保护死者的名誉,维护死者的利益。但此时死者的遗属对死者的名誉不能享有名誉权,而只是可以要求保护死者的名誉。{5}随着人的死亡,其人格权中的精神利益也随之消亡,但是,其人格权中的某些经济利益仍要存在一段时间,并且这种利益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例如,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标识的商业利用权就是一种可以继承的权利,继承人可以阻止他人未经同意利用此权利获取不当得利。{6}
可见,人格权是具有一定财产性的,这种财产性主要表现为一种经济利益,而这种经济利益是可以转让和继承的。因而,我们在人格权的立法中应当反映这种现象,并且藉以完善我们的人格权立法。
四、我国人格权类型及人格权法的体系结构
(一)我国人格权类型框架
许多学者在研究中将人格权的主要类型进行了划分和排列。一般将人格权划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包括具体的义务体系:生命救助义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买卖人体器官及其他组织、禁止非法人体试验等。总之,生命权为法律保护的最高的人格权益。
第二类: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姓名权包括:别名、笔名、艺名、网名的保护,姓名设定、变更、使用的保护,姓名的转让规制等。名称权包括:禁止盗用和假冒名称权、名称登记、名称转让、名称的许可使用、名称的继承等内容。肖像权包括:肖像制作、肖像使用、人体模特肖像权、集体肖像权、公共场所肖像权等内容。
第三类: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名誉权包括:名誉权的内容、名誉权的保护等内容。荣誉权包括:荣誉的精神利益和荣誉的物质利益。信用权包括:征信制度、信用评估,等。
第四类:自由权、隐私权及其他人格权。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意思决定自由、精神自由、创造自由、性自主权等。隐私权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私生活安宁、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个人资料收集、个人资料保护、身体隐私、特殊职业的保密义务等等。其他人格权包括:休息权、禁止性骚扰权、胎儿人格利益的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等。
标签:民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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