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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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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9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非常不完善。首先,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尚无全国性的系统立法,显得零散、琐碎、不全面、不系统,内容缺乏衔接和统一。法律的不成体系就无法使网络隐私权得到基本的保护。其次,与美国比较成熟、稳定的行业自律相比较,我国在行业自律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各网站隐私保护声明的内容有许多经不起推敲的地方,这些声明本身多数内容简单,只列出基本条款,网站单方规定的,存在许多推卸责任的条款。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均从各自的国情和利益出发,制定了不同的政策,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模式,形成了完善的保护制度。比较而言,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网络经济是一个新事物,单纯的立法难以胜任对网络经济的调控,同时僵化的立法还可能束缚网络经济的发展。单纯的行业自律则缺乏有效的执行和保障手段,这就使得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可能受到肆无忌惮地侵犯。因此,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必须注意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个人隐私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鉴于我国的法治体制和一贯的法律传统,应采用综合模式,既要加强立法,也要从行业、技术等多个角度去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模式——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即以行业自律作为基础,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几种因素结合起来,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使公民隐私权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在法律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业界采取自律措施,发挥自律作用。两种模式相结合,兼顾网络经营者和用户的利益,也兼顾国家和个人利益,这样既保障和促进了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又使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得到应有的保护。具体的保护措施如下:1.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的地位及概念,确立完整的隐私权体系。要对网络隐私权加以规范,就有必要先完善一般隐私权的规定。对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改为直接保护。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开始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还没有一部法律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希望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能确认隐私权是独立的人格权。2.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条例》。国家应尽快制定统一的隐私权保护法,而不宜再由地方立法或地方政府规章加以规定,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依赖于不同的部门立法,不仅会造成体系的混乱和不完善,也会使网络隐私权立法成为一项旷日持久的工作。这是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单独立法,是依据网络隐私的特点和制定的和网络隐私的侵权特色来保护,具有具体适用性。所以《网络隐私权保护条例》的基本内容是:网络隐私权的定义;主要立法原则;个人数据的收集和持有;个人数据的利用和安全;个人数据的披露忽然公开;数据主题的权利与义务、公民网上私人活动、私人领域、私人生活安宁不受非法侵扰;侵权救济与法律责任。通过统一立法,政府能够在管理公共事务的同时做到有法可依,既满足了基于管理而需要掌握个人信息的需要又减少对公民隐私的侵犯。

总之,立法规制是最基本的规制方式,应坚持依法保护网络隐私权。但由于我国网络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许多法律障碍还没有充分显露。所以,立法规定的只应是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最低限度,而且是原则性、指导性、概括性的规定,不能规定得过细过死,否则,会束缚我国孕育发展中的网络与电子商务。

(三)其他措施——建立规范的网络行业自律体系,加强对行业自律的监督

行业自律的作用在许多方面都显现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网络企业比政府更了解他们自己的行业。目前,在我国强调加强行业自律十分必要也符合我国国情,当务之急要做好以下几方面:1.强制性地要求网站提供隐私保护通告,发布隐私政策声明。声明绝不非法收集、披露、使用、传播个人信息的承诺,特定情况下收集、转移资料的可能性,网站经营者取得个人信息前的通知义务,用户查阅及改正错误资料的权利和程序,用户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网站最方便的联系方式以及与隐私政策声明的链接。2.成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自律组织。网络服务商、网络销售商等要成立个人隐私保护协会或联盟,负责网络隐私权的发展规划工作,制定出网络隐私保护的具体政策、原则尤其是组织制定出保护网络隐私的行为规范,以此作为最低的保护标准,并对业界执行行为规范的情况及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向从事在线活动的商业机构施加压力,促进其实施自我规范。3.成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达标认证机构。由达标认证机构检查、评估和认证网络服务商所使用的隐私保护政策是否达标,来提高网络服务商的商业信誉,建立公众信任。4.使用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技术软件。网络服务商应该自动采用可靠的、安全性高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技术软件。

还有,政府在行业自律的监督上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以政府的管理促成行业自律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共识。构架促成市场自治和行业自律的主导型与服务型相结合起来的政府,政府重在引导,培育和规范,是站在经济全球化的高度看待中国的网络行业的,以网络的方式管理网络,从而实现科学的,经济的,高效的,互动的和可操作的管理,实现合法自律。

(四)提高消费者的自我防范意识;不断更新技术,保障网络安全

无论是行业自律还是国家立法,都是一种公共保护机制,都是依靠外部力量进行规范,但消费者自身也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注重自己的隐私权保护,内外结合才会有最直接的保护效果。首先,消费者不应随意泄露个人数据;其次,消费者应自行采取技术保密手段;再次,消费者要提高权利保护意识;最后,消费应了解网站收集使用个人数据的目的、用途等。利用技术更新来保护网络隐私权也是非常必要且有效的。1.网站以研发或使用个人隐私偏好的软件,通过这些软件,用户可以发现哪些是合乎隐私权保护要求的站点,从而决定是否浏览;或者通过这些软件,用户可以了解输入哪些信息不会使自己的隐私权被侵害。2.网站应该不断更新技术,防止黑客的攻击。因为网络环境下的问题需要通过网络技术解决。努力开发先进的网络技术,增加网络的安全性,也是保护网络隐私权所必不可少的措施。3、不通过网络传递个人的身份信息、银行账号等信息,以免被盗用。

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开放性”的世界,因此,规范网络秩序的相关法律在管辖权的确定、国际司法协作等方面就必然会遇到国际协调的问题。所以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体系的构建是需要国际协调的。许多与网络有关的法律只有通过地区性或者是全球性的合作才能有比较好的效果。2000年6月,欧盟与美国达成保护网上交易隐私协议是最好的例证。根据该协议,网上交易公司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就相关信息受关于从事欺骗性经营活动的指控。这一协议也反映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化、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互联网是无国界的,任何单个国家或政府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都是镜花水月。只有加强世界各国的联系,平衡立法司法制度,才能最终在互联网络上控制网络隐私侵权。我国现在属于第二大互联网国家,仅次于美国,并且我国已加入WTO,与世界各国的联系更加紧密,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才能保证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面对我国网络隐私保护的不完善,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

五、结论

隐私权作为人们的一项基本的权利,理应作为人们独立的人格权的组成部分,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尤其是在互联网日益普及,人们越来越多地利用网络作为信息传送和信息交流的今天,互联网已悄然走入千家万户,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已成为社会突出问题,对网民利益的维护,不仅仅关系到对人权的尊重,而且还关系到网络信息业的健康发展。这一问题更应当引起政府、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广大网民的重视,并在全社会形成一整套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及其执行机制。唯有如此,才能使人们的网络隐私权获得完整性、彻底性地保护;只有在人们的网络隐私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的情况下,才能使人们的人格得到健康的发展,也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整个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由此可见,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对国家安全、社会和谐、进步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如今只有立足我国基本国情,从实际出发,紧跟时代步伐,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有效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维护整个网络社会的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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