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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6
树立法制观念,首先要在制度层面上加强法制建设,实现法的统一性,完整性,从而强化法制观念的基础。其次,在意识层面上,要吸收先进文化教育,积极参考国外先进法制经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研究。最后,在实践层面上,要坚定依法治国,确立公正、严明的法律秩序,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为我国向法治社会转型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可靠的思想保证。
(二)司法被动性与司法为民理念之间的矛盾
司法的目的是定分止争。根据我国传统的司法理念,我国司法具有被动性,即“不告不理”原则,托克维尔曾对司法的被动性如此描述:“从性质上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动就要推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1]司法被动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司法程序的启动是被动的,只有在当事人申请立案后,法院才可以启动,并且法官启动该程序后要严格按照当事人起诉的范围进行裁判,不能对当事人起诉范围以外的纠纷进行主动裁判。
其次,我国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是各自独立的,相互之间不得超越,因此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在裁判时,必须按照立法机关所指定的法律,但由于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法律空白现象,相互之间法律冲突等,法官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应该如何行事便成为难题。然而,法官又不得拒绝裁判,因此,法官不可避免的会充当立法的填充者,这使得司法与立法之间发生冲突,法律自身的不完善就会影响法官的依法裁判,进而使得公众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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