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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与倒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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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0

就性质特殊的侵权案件中特定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证据规定》第4条和《侵权法》相关法条做出了规定。下面我们主要探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正是我们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具体规定,按照本条规定,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患者只需举证医疗机构存在加害行为以及损害结果的事实即可,将本应由提出侵权的患者证明的过错和因果关系事实倒置给医疗机构举证,如果举证不出或者说未达到使法官确信其所主张的事实时,则认定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见,针对我国医疗侵权案件来看,《证据规定》第4条秉承着此类医疗案件都适用这种特殊的倒置证明责任规则的原则。这也无形中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证明负担,并没有合理的对医疗机构与患者的证明责任进行分摊。我国为此在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作出相关规定。在民法侵权归责原则中一般医疗侵权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和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既作为患者的原告仍然应该就构成侵权的四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但考虑到地位相对较弱的患者,让其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是相当难的。《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在一般医疗侵权案件中,过错问题由主张事实一方当事人负责证明。而在法律明确规定特殊情形下才倒置给对方当事人。也就是说一般应由患者就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在《侵权责任法》58条规定的条件下,由医疗机构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让我们把目光再次投向《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时我们发现对于同一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似乎产生了冲突,一个法条规定了一律由医疗机构对过错及因果关系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另一个法条却规定了只在部分情况下医疗机构对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与倒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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