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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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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0

二、我国身份权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

身份权精神损害的求偿范围应决定于身份权的客体,即身份利益。一般来说,身份权的客体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等。但是,是不是所有侵害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的侵权行为都会引起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只有那些对身份利益的核心权利的侵害才有可能造成无过错权利主体的精神利益的损害。

何谓配偶权?学说有不同的解释。有的认为,配偶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夫妻之间因互为配偶而享有配偶权,其核心是性权利;有的认为,配偶权是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有的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有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笔者赞同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享有的具有配偶利益的一种身份权。

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配偶权的概念,有关配偶权内容的法条散见于《婚姻法》当中。配偶权具体包含以下几种权利:(1)夫妻姓氏权;(2)同居义务;(3)忠实义务;(4)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5)日常事务代理权;(6)相互抚养、扶助和救助权;(7)生育权和计划生育的义务。

以上法律规定的有关配偶权的内容基本上可以认为是包含于身份利益之中的。例如:夫妻的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相互抚养、扶助和救助权等。同时,也应该看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将身份利益的内容表达完全。例如,夫妻双方的性权利。这里的夫妻双方的性权利是绝对权的性质,即对世性,针对的是不确定的第三人。这就涉及到当第三人间接侵害到侵害到配偶一方的身体导致受害配偶的性功能障碍时,配偶双方可以自己的身份利益遭到损害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配偶权身份利益的损害还有对忠实义务的侵害,即第三人与配偶一方通奸,而使配偶另一方的身份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在现实生活当中妨害夫妻忠实义务,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侵害行为:一种是重婚行为侵害配偶权,另一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权。这两种侵害行为对配偶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在民间,如果妻子与他人通奸,丈夫通常被称作“王八”、“鳖头”、“绿帽子”等,从这面就足以证明侵害夫妻一方的忠实义务(也就是配偶权)会给另一方带来严重的精神压力和精神痛苦,从而造成无过错方精神利益的减损。

此外,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配偶的,不仅侵害了配偶的身体权和健康权,也侵害了配偶权,因实施该行为使偶一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该支持。因为婚姻关系不仅使配偶双方相互承诺在感情上、性生活上满足对方,而且承诺在经济上相互扶持、生活中相互帮助,甚至意味着使配偶对方的家庭从中获益。因此,当配偶一方被虐待、被遗弃时,会遭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损害。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身份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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