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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9
除了上述两种监护类型外,还有的就是由成年的亲属或朋友来对这些农村留守儿童进行监护。这些亲属和朋友一般也都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这就会使被监护的留守儿童处于管教真空的状态。而由同辈的兄、姐对其监护,一方面,此类监护人有的自身年龄尚小,并且也缺乏监护的能力,客观上无法去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面,有的自身缺乏教育能力,经常酗酒斗殴,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甚至,触犯法律。所以,此种监护也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权益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
无论社会发展程度的高低,教育都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民个人人格形成和发展,同时也是培育作为民主政治具体承担着的重要途径。此外,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基本保障了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然而,近些年来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
在农村,由于留守儿童的父母出外打工维持生计,无法在孩子身边帮助他们学习,因此,他们中有的孩子缺少监管,加之自制力薄弱,难以形成正确的学习观,而且无心学习,学习成绩也普遍偏低。此外,对于单亲家庭或是在祖父母辈的隔代监管中,这些孩子在饮食起居上有保障,然而,长久生活在不完全的家庭环境中对其自身的成长也或多或少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后果,极其容易导致孩子的性格缺陷以及心理障碍等方面的问题。最终,他们逐渐出现厌学,甚至是辍学。
另外,除了上述所说的留守儿童家庭因素影响外,还存在学校教育的因素。首先,有的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中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缺乏有效的管理体制,教学设施不齐全,教育质量偏低,无法让留守儿童与城市的孩子一样获得平等的教育资源。其次,在一些偏远山区,教师资源资源匮乏。因而,根本无法达到正常的教育水平。最后,有些留守儿童处于叛逆期,不遵守学校的监管,在管理不了时,学校并没有积极处理,采取开除方式来规避学校责任。最终,使有些留守儿童流入社会成为问题儿童,以致使其走上青少年犯罪的道路。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论农村留守儿童权益法律保护,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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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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