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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及规避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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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6

1.确立知识产权出资相适应原则。出资知识产权首先应该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关。出资人出资,公司接受该出资时必须保证该项知识产权属于公司经营所需,这是公司正常经营的需求。其次,该项知识产权必须与公司的规模相适应。拥有某项知识产权的企业必须具有足以实施该知识产权的条件和能力。

2.明确知识产权出资客体适格性内容的规定。虽然公司法将知识产权列为可以出资的范围,但是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没有明确界定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的范围。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基本程序的建议

通过对国内外和出资规制相关经验的有效借鉴,应该在出资之前要重视知识产权出资规定的设立。实践研究表明,在事情发生之前采取适宜的措施能够预防潜在风险的发生,与事后采取补救措施所产生的效果进行对比,我们可明显发现前者效果更佳,所以规定知识产权出资法定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1.完善知识产权出资公示制度。所谓公示制度是指在知识产权出资之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将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公司相对人及大众投资者的监督。该项制度设立的宗旨是消减由于技术无形性、难以评估等因素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例如信息失真、作价不合理等,从而保证公司真实性。采取此项制度能够谨防暗箱操作等行为的发生,是对民众知情权、监督权的有效行使的保障。

2.事前监督制度。事前监督其实也就是审查与监督知识产权出资各个环节,之所以要施行事前公示制度,其最终目的就是让广大民众清楚认识到知识产权出资信息,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合理构建交流平台。而事前监督则是通过国家设立特别机构全面审查与认可知识产权出资行为,从而给广大民众提供真实客观的判断标准、评价准则。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及规避现阶段看来国内现行出资审查承认制度还不够成熟,需要不断修整与完善。

知识产权的出资入股在我国被视为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关键和基础。我国知识产权出资尚处于起步阶段,实践时间相对较短,加之本国存在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尚未将关注点落到知识产权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知识产权出资的相关法律规定还处于缺失或不完善阶段,使得这种出资方式在时间运作上不成熟,从而导致实践中发生很多因知识产权出资产生的争议纠纷,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的范围、出资评估、出资比例等问题系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的核心,针对这些问题我国要从法律层面上进行规避,保护知识产权出资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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