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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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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6

(三)笔者关于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观点——不真正连带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中,虽然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的原因叠加,导致了受害人利益的受损,但是其不存在共同的过错,符合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前提。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平衡侵权人内部利益和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利益的最佳选择。因此,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第三人介入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应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四、结语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侵权法中重要的责任之一,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它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对于经营者、服务者安全保障的监管力度进一步的加强,也意味着法律对于人权的尊重以及对其保护力度的增强。如何在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前提下,平衡侵权者内部利益以及侵权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是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形态界定的价值标准。笔者在分析责任形态的过程中,坚持这一价值标准,认为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单独侵权的情况下,承担过错责任,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况下根据过错的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和第三人应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相较于现行《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来说,此种责任形态更能平衡各方利益,实现侵权责任法的价值。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应加以完善,以期不断推动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体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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