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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的法哲学思考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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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6

公平是正义的核心,正义蕴含着公平。对于什么是正义,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有着经典的论述:“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 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终极价值,且“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柏拉图曾说过:“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离开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而法律则是正义价值理念的外化载体和重要实现途径,二者结合的目的和意义则恰恰就是为了人类自我在至善引导下的不断完善、有序发展和和谐统一。作为法律最重要的内在价值之一,正义理念先于国家的产生、法律的产生便已出现。正义理念最初发端于人的理性,正义的观念本属于伦理道德范畴,在伦理社会便已产生、盛行,最初的正义价值观念仅仅要求人们坚守本分,各行其事,但是随着国家的产生、法律的形成,正义价值理念逐渐从主观正义发展为客观正义,最终成为法律的重要价值之一。对于正义价值理念,周旺生教授有着这样的论述:“法的价值通常由形式价值、目的价值和评判价值三种指向,分别体现为秩序、利益和正义三种基本价值,法律秩序是法的社会价值,法律利益是法的实在价值,法律正义是法的伦理价值。” 公平与正义的内涵不同。根据语意的不同,公平可以是名词,也可以是动词。如果公平作为一个名词,那么它就具有价值论方面的意义,它成为正义价值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公平作为动词,那么它将成为实现正义价值理念的手段和途径。要实现公平的价值诉求,进而实现更高的正义价值理念,最重要的实现途径便是法律,法律是以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的规范体系,它主要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对人们之间的利益进行分配,法律可以将资源占用和收入分配更加平等化,特别是保证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群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减少贫富差距,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公平正义的理念正好可以保证这种利益分配能够在不偏不倚、公正合理的情形下进行。就像罗尔斯在《正义论》当中的表述一样:“由于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所以说,公平从方法论角度来讲就是进行公正合理地利益分配。

法律的正义价值并非天然的,贯彻法律的正义离不开程序的保障,离开了程序的法律制度就好像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了存在的基础。从静态的角度来看,程序是一套规则体系,是维持公平游戏的规则,它是指为达成某一法律决定所要经历的步骤、方式和程式。而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法律程序无非是一种旨在达成某一法律决定的过程,程序正义又被称为过程正义,它强调的是正当的法律过程。 程序正义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有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说道:“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它指的就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具体是指一个案件的司法裁判过程要符合正义的要求,在具体的司法裁判过程当中,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被公平的对待,同时要提供利害关系人充分的机会以使他们有效地参与到裁判过程中来。从深层次上讲,程序正义强调的是当事人双方形式平等和机会均等,追求程序上的公平。 法律应当平等地增加所有人的机会。程序正义是构成自由社会的前提条件,也是实现实质公平的现实基础。如果程序不公正,结果再正确、再合法,也不符合正义的标准,也无法实现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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