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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3
我国当前针对网络的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且多集中于电子政务的规范方面。有关网络政策参与的法律、法规几乎仍是块空白。随着公众网络政策参与热情的高涨,制度的建设已远远滞后于公众实践的步伐。缺少对网络参与过程中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的明确规定,公众的正当利益将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失去制度的约束很可能造成公众责任意识的淡薄,诱发网络参与的混乱。而政府面对相关问题的监管也会因制度的不健全而面临公众对其行为规范性与合法性的质疑。
二、救治途径
(一)缩小地域经济差距
数字鸿沟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经济的落后使得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财政支持信息技术的发展与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当地的居民也因生活上的困顿而缺乏参与的技术以及参与的积极性。经济发展应该是形成良好政策参与的前提。仓廪实而知礼节,很难想象在一个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地方能够发展出高度成熟的参与体制。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经济的平等,才能最终实现政治的平等。因而,大力发展经济,逐步缩小地域经济差距是消除数字鸿沟的关键。
(二)提高公众政治素质
非理性表达与当前公众素质不高有关。公众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强烈的参与意识并非天生,必须经后天的社会化方能习得。正如卢梭所言,“我们在出生的时候所没有的东西,我们在长大的时候所需要的东西,全都要由教育赐予我们。”作为一个刚刚脱离上千年封建专制束缚走向开放的后发现代化国家,政府通过不断普及教育和开展政治宣传培育国民的政治素养、提高国民的信息化水平异常重要。而实践中的学习是最有效的学习,因而政府应尽可能为公众的政策参与创造条件。
(三)健全网络空间制度体系
对于庞杂的网络政策参与,健全的制度体系应该包括系统的日常行为规范,而对于预期可能会出现的一些网络突发事件,则应制定详细可行的应急措施。有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后,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明确各自的权责,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提高执法的水平和效率。
此外,完善的制度体系还应包括官方构建的较为完善的制度化政策参与平台。当前中国网络政策参与并非没有制度化的平台,只是已有平台仍未引起官方的足够重视,因而在技术投入、平台管理方面与现实的需要间尚存在较大差距。成熟的专业化政策参与平台完全有能力实现传统政策参与方式的虚拟化,而虚拟化了的传统政策参与方式能够突破在传统环境下难以摆脱的束缚,获得更为有效和广泛的公众参与。
(四)培育成熟的网络公民社会
无组织、无黏合性的公众个体难以拥有足够的话语权。网络虽能在较短时间内聚合起足够强大的民意向政府施压,但由于目前中国网民尚缺乏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明辨是非能力,网络参与常常呈现出乌合之众的“群体低智化”态势。中国的网络社会已经相当庞大,但网络公民社会尚未完全成型。网络社会与网络公民社会最大的区别在于各自主体的组成:前者是可以只享受网络赋予的权利而逃避义务担当的网民,后者则是集权利与义务为一身的公民。网民的集群或许只是一帮乌合之众,而网络公民的集合则能构建起强大、理智、有序的网络公民社会。中国特殊的国情使得现实公民社会的影响力远远不及网络公民社会。越来越多的公众已从网络中寻找到了能实现有效表达的新大陆,开始逐渐将帮助自己呐喊进而放大自己微弱呼声的希望更多地寄托于网络。由政府引导,培育起一个成熟的网络公民社会迫在眉睫。
三、展望
标签: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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