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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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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3

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在发生执业民事责任纠纷时,要通过法院来认定相应责任。基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殊性,法官认定时较为困难,这时就需要一个相对客观、公正、独立、权威的机构来鉴定。2007年12月,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并成立了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这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工作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暂行规则》中,对鉴定委员会的委员条件、议事规则、运行机制等进行了规定,但过于简单,执行力不足。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应该紧紧围绕鉴定委员会的独立性做文章,对鉴定委员会的职能和职责进一步规范,用严格的的制度来保障鉴定委员会独立地开展工作,让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真正得到当事人的信任,经得起法律的推敲,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四、推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基于风险的不可控,特别是一些工作过失造成的后果可能会比较严重,已经超出了注册会计师的承受能力,因此建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非常重要且必要。2007年3月,财政部出台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但法律效力不高,一直也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

笔者认为,由于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迅速,再加上资本市场的风险日益加大,因此急需进一步推广并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一是要明确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过失,对于注册会计师主观故意造成的民事责任,必须由注册会计师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二是实行可以实行浮动的、具有一定个性化的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的历史执业情况,对于执业历史业绩和诚信记录良好的人员,可以给予一定的费率优惠;三是在保险费用的承担方面,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各自要承担一部分,政府财政必要时也可以提供一部分资金,注入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基金中,为注册会计师提供更好的执业保障。

五、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执业诚信体系

诚信是人安身立命之本,也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灵魂。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迅速相伴随的,还包括着审计造假的问题,近年来国内外类似“银广夏”等案件屡见不鲜,也是屡禁不绝。

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部分,为了进一步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执业诚信体系非常重要。具体来说,注册会计师执业诚信体系的构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信用评级,定期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于一些不符合诚信标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随时调整其信用等级,必要时取消相应资质;二是建立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力量,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信息的记录、监控和披露提供强大的支持平台;三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重点对信息披露的种类、具体内容、渠道等进行规范;四是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科学规范的执业环境。

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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