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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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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4

(三)婚姻法中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新修订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重婚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实施家庭暴力等手段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这一条文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还缺乏具体的、细化的、操作性强的规定,我们应该更加的关注的是损害赔偿如何操作,即怎么赔,赔偿财产,赔偿方式是什么,如何执行的问题以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1)配偶一方有故意过错;(2)存在侵害事实;(3)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4)有损害后果发生。

离婚损害赔偿适用范围:(1)重婚;(2)实施家庭暴力;(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我国虽然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只列举了四种情形适用该制度,过于狭窄,应加以完善,首先,在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即规定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方面。其次,就上述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应将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排除在外,因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只救济配偶,其他家庭成员的救济可以通过侵权途径。最后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基本上满足了,因而对精神生活的要求逐渐增加。面对我国女方工作不好找以及女方工资低于男方的社会现实和我国夫妻离婚率逐渐增高的现状,另外,从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看,近年来婚内侵权行为的屡屡发生,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为了保障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离婚自由,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对夫妻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细化的规定,规定怎么赔,赔多少等具体情况规定清楚。

四、结语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与法制观念的加强,人们关于自身精神利益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精神损害赔偿研究对自身的价值、尊严和安全的追求也越来越重视,这样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就显的不完善,因此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广大学者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相信随着依法治国战略思想的开展和维权意识的增强,我国法律会越来越健全,我国会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真正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精神损害方面受到保护,真正把我国建设成一个法治国家,把社会建设成一个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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