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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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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4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如:某配件厂向某公司执行10万元欠款,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资执行,却称其在某商城有15万元到期债权尚未收回,该配件厂向法院至函请求对某商城予以债权执行。经过调查,商城欠款一事属于,但商城提出其只向原债权人尽偿债义务。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代为执行某公司债权?这里便出现了几种完全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执行债权的前提条件是有权利人申请,义务人申请则不能引起法院的执行程序;一种意见是:义务人申请是出于维护自身权利的目的,从执行有利的角度出发,法院可以执行债权;另一种意见是,虽然义务人申请无法引起第三人执行,可是法院已经明确其财产所在,可以依照职权主动执行。实际上,这三种意见均有不尽合理之处,意见一没有保护合法权利、违背立法本意,意见二违背了民诉法规定,意见三违背了民诉法的处置原则,会使执行程序变得复杂。笔者以为,针对第三人的债权执行,还是需按照民诉法原则,由权利人正式提出申请。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虽然有权利人申请的规定,可是权利人却会因为多种原因而无法发现义务人的隐藏财产,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发现义务人的隐藏财产,就有责任将隐藏财产情况及相关权利告知给权利人,以求得权利人意见。这样做一方面对维护权利人权益有利,一方面也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如果权利人在获悉相关情况及处分权利后,仍然无意愿申请代位执行,则法院可以依法对案件进行程序处理。最终结论是:义务人没有引发代位执行的权利,法院也无法以职权来代位执行。(二)义务人可否行使未到期债权代位执行

如果单纯就民诉法的规定看,义务人无法处置未经期债权,比如机械公司甲向建筑公司乙申请执行3万元欠款的案例,该建筑公司无力偿还,机械公司则证明建筑公司在外有6万元的债权,并向法院申请代位执行。经调查,此6万元债款尚未到合同期限,法院无法代位执行,为避免义务人同第三方的串通避债,法院完全可以按照权利人的书面申请要求,给第三方提出支付要求,支付要求里面除了应当具备普通要件以外,还应当注明支付期限同履行期限的一致性,并增加不允许擅自处分债权的条款。这一措施可以称之为提前介入代位执行。

(三)支付通知受阻能否表示代位执行终止

民诉法中规定,若第三方无债务异议却拒绝执行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意即第三方在收到支付通知后,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代位执行自然终止。法院审查第三方的异议,若认为异议成立,则进行终止执行裁定,若认为异议不成立,则依法驳回,也就是说并非全部的异议都能够造成代位执行终止。审查第三方异议的方法是什么,这非常值得探讨,不妨可以采取审查支付令异议的办法来加以对待,原因是支付通知同支付令的法律特征相似,唯一不同的是:支付通知具有更多限制条件。如果说支付通知属于知付令的一种,当无问题。进行异议审查时需要把握下列几方面内容。其一是第三方异议应有书面申请;其二是第三方异议应当符合法院规定期限;其三是支付通知可以无需理由,只要做出相应的异议陈述便宣告成立,但是没有偿债能力不能当作异议成立理由;其四是若异议成立,支付通知即宣告无效。

(四)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权利人有无再申请代位执行权

民诉法适用里面规定,如果义务人无法偿还债务,但是存在第三方债权的情况时,法院可以依申请而通知第三方偿债。此条里面规定的债权期限,指的是债务偿还最终期限。双方若已经约定偿还期限的,第三方却并未按照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则权利人可以申请代位执行。法律中没有规定另外的禁止规定,故而可以推断,虽然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这仅表明了权利人失去胜诉权,而请求权的形势却并未发生变化,权利人依然可以向法院申请代位执行义务人债务。当法院在给第三方发出支付通知之后,第三方仅提出诉讼时效异议的,可否认为此异议成为不执行代位执行的条件?时效属于程序中的概念,如果诉讼时效过期,则权利人便失去胜诉的权利,也就意味着权利人得不到法律保护,所以也就不能在第三方那里实行强制执行,但第三方如果未就诉讼时效这个问题提出相反意见,则法院依然可以采取相应的代位执行办法。最终的结论是:虽然义务人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民法中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可权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代位执行,至于代位执行能否得到顺利实施,则要看第三方对诉讼时效这个问题的态度。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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