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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平责任的法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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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公平责任原则给予法官一定的裁量自由空间,使其能够凭借公平观念确定责任和责任范围。但这并非说法官可以不顾任何客观因素,仅凭自己的公平观念就可以决定公平责任。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法官在适用公平责任时,必须考虑一定的客观因素,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所以,无论是决定责任的承担还是责任的减免,在适用公平责任时,法官都要考虑的因素是当事人的损害程度和经济状况,而这两个基本因素要严格依照客观标准和实际情况,不能仅凭法官的个人主观臆断,故认为“公平分担的基础和公平标准不确定”的观点在实践适用中是可以避免的。

(二)公平责任适用的范围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程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与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如出一辙。从现实中看,此条的规定的确使法院感到十分棘手的双方均无过错的损害赔偿案件迎刃而解,给人们的诉讼与法院的审理带来许多方便,但是如果因为过于追求方便,从而不适当地扩大该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也是不妥的,因此,对它作出合理的解释,明确限定其适用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是认定“没有过错”,也即当事人既无过错亦不能被“推定过错”。

其次,公平责任条款中所称的“实际情况”主要应包括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损害事实两个方面,此为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法官的主观臆断。

再次,适用公平责任的由双方分担的“损失”主要是直接损害而不应包括间接损失,公平责任的法理探析仅限于财产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

因此,侵权行为法中的公平责任仍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必要,而侵权行为法中三元归责原则体系的构建,也更适合中国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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