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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美国拥有全美音乐出版商协会和美国录音产业协会来统一管理音乐作品著作权,不管是出现在各种商业演出场合的音乐演奏、电影中的音乐选段,还是出现在酒吧、KTV或者是飞机火车上的音乐,都属于这两个协会的版权保护范围之内。使用他人作品都需要向这两个协会缴纳一定的使用费。此外,在演唱会和选秀节目上,主办方严格限制歌唱曲目,且比赛中的自由清唱环节,则不会出现在播出的电视节目中。
美国对版权的保护非常完善,以“生日快乐歌”为例,华纳/夏培尔音乐公司1988年购得了经典歌曲《祝你生日快乐》的版权。从此,在影视作品、广播电台以及各种公开场合中使用这首歌曲都要付费,任何制造能够播放该曲的玩具或音乐贺卡的制造商要付费,甚至某人演唱这歌时,只要在场的听众有一定数量而且并非亲友,也要付费。每年,华纳凭借该曲能获得200万美元的版权费。
德国是通过完善的立法——1965年9月9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实施著作权和有关权利法》的规定设立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管理作曲者、词作者和音乐出版人的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除此,德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涉及的纠纷建立了仲裁机制,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而不要求仲裁为必经程序。
三、建议
1.不断完善著作权法,以期建立成熟的音乐作品保护制度,明确著作权人、使用者、音著协的权利义务。目前我国对音著协授权行使相关权利只有《著作权法》第8条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把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表达清楚,由此可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具体的组织构建及运作过程中没有具体的规则作为依据,缺乏可操作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还比较滞后,相关法律体系尚待完善。我国可借鉴德国的做法,明确音著协的法律性质和地位,权利、义务、责任,让音著协履行职责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赋予其权利的同时规定相应的义务,防止权利的无限制扩大。
2.音著协应适当将现有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成市场模式或服务模式,音著协由国家版权局扶持建立,属于单一的权利垄断,因无市场竞争而缺乏活力和动力。采用市场模式,适当减少政府干预,比如:一类作品由多个组织共同管理,可以产生竞争,刺激音著协等的发展与创新。此外音著协在报酬分配等方面尽量信息公开,公平合理透明的转交版权费,避免“音著协吃肉,音乐人喝汤”现象的出现。
3.确立使用费争议的争端解决机制,针对我国著作权人维权难,途径单一,时间周期长的现状,对翻唱作品合法性的几点研究可以引进仲裁或者准司法裁判制度,特别是仲裁制度,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法院诉讼解决和仲裁,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提起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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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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