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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在家庭财产中的认定与分割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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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1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夫妻在购买房产时往往会出现出资形式复杂化,购买形式的多元化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能在婚前办理房产公证,复杂和多元的房产情况便有了清晰的解决方式,在离婚时依照公证办理即可。当然,婚姻法中规定办理财产公证要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自由的而不是必须的。

(二)婚内财产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婚前没有公证婚后夫妻双方意愿公证的情形,这时婚内财产公证可以弥补这一问题的。对于婚内财产公证,夫妻双方按照自愿原则以协商的方式约定房产的归属及利益分配问题并达成书面协议或做财产公证。在离婚时同样以协议和公证为准。

综上所述,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时在分割房产上的纠纷往往是常见的也是复杂的,只要夫妻双方能够提前做好解决这种纠纷的准备如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婚内财产约定,那么房产纠纷问题就不会那么棘手,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不至于激化,对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团结有着重要的作用。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细胞之一,婚姻家庭的共有财产则是维系婚姻生活的重要基础之一,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房产在家庭生活中日益凸显其重要性,解决好房产分割问题对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生活有着积极作用。房产在家庭财产中的认定与分割如何正确对夫妻离婚时房屋产权进行分割,不仅与当事人重大利益密切相关,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及合理的分配秩序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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