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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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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4

举证责任的承担是指对某一个主张或事实由当事人哪一方负责举证。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核心和难点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规定》提供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规范,不仅提出了分配的一般原则,也提供了较多的具体的分配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论原告、被告、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无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可不负举证责任。而在某些特殊的侵权案件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无法取得证据,这就存在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问题。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但有助于更好地寻求事实真相,而且还可以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证明标准的确定,科学地分配社会资源,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举证责任的承担,实践中的做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在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规定》第二条对此进行了具体化,从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上丰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内容。该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提出诉讼请求的人就权利根据事实(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反驳诉讼请求的人就抗辨事实(即当事人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各自对实体法所规定的要件事实(即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比如原告提出被告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就应举证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主观上有过错、造成损害后果、被告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从而使自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同样,被告进行答辩,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也要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第三人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也应负举证责任。

《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对合同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特殊事项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予以明确,完善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不仅因为它对于具体分配规则的理解和把握具有提纲挈领的意义,更因为它是解决具体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的直接法律依据。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需当事人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第一,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诉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第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第三,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第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第五,已为有效公正书所证明的事实。

在诉讼实践中,只要涉及对事实的认定,首先应当考虑的不是先由当事人举证,而是判断是否属于当事人举证的范围。如属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例外,即不再考虑由当事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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