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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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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出嫁女权益专门机构的权限
由于女性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往往很难有广泛影响力的权益代表,《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等广东一系列立法中,对于维护出嫁女权益的责任方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即由妇联主导的兼有政府各个涉事部门组合的维权小组,故此笔者认为,地方立法保护出嫁女权益,不仅要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还应该让小组工作有法可依,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其日常事务及行政权限,该工作小组才能成为出嫁女权益保障的代言人,从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出嫁女女权益保障制度。
(六)完善司法救济系统,畅通救济渠道
借鉴南海建立“行政引导为主,司法强制为辅”的解决出嫁女问题的处理原则。首先由符合资格的出嫁女及其子女向镇政府申请裁定,镇政府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村民小组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执行也不提起复议或诉讼,镇政府就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在认定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合法后,将按强制执行有关程序使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另外,还可制定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帮助。如果受害妇女提起诉讼时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收集等具体条款。
近几年来,随着人权的倡导和对自身权益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出嫁女萌发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农村出嫁女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妇女权益问题的一个重点,同时也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问题。因此,探索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保护与传统思想观念之间冲突问题的有效措施,已成为农村工作的重点。相信随着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出嫁女权益保护的问题,必将在国家经济的蓬勃发展带动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迎刃而解!

试析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探讨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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