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3-12-09
5.其他可以以“打封条”形式公示的财产。众所周知,动产抵押在公示公信上有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而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抵押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笔者建议以“补强公示”弥补其不足,这一方式现已为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所采用,亦即统一识别方法。设定动产抵押时,由登记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抵押物上贴上封条或打上标签。可用于抵押的动产太多,即使正面列举也不可能穷尽,因此,法律若规定在满足抵押物条件下,以“打封条”形式约束之,是为划定了范围。这样的规定使得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得以为外人知晓,因此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才具有正当性。
(三)不应纳入动产抵押客体范围的财产
原则上动产抵押的客体只能适用于有体动产,而不应涉及无形财产。证券、应收账款等属于无形的财产权利,而我国《物权法》第223条已作出相应规定,是为“权利质押”,故动产抵押只限于有体动产,不宜再将其作为动产抵押客体讨论。此外,各种收费权、开发权应该属于该条最后一款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至于石油、煤炭等矿产资源的开发权是否可以作为动产抵押的客体,根据目前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是可以抵押的。笔者认为,矿业权尚属无形财产权利,法律既允许其抵押,就应当划清其性质界限。
试析动产抵押客体范围研究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相关推荐:简论高职院校图书馆学科馆员制度探析
标签:民法论文
威廉希尔app (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