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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二)应该在TRIPS框架内发展一个新的保护传统知识的规则
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立法,不仅关乎一国自身利益,也事关国际协调机制的运作。所以建立一个切实可行,能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方案则事关重要。
传统知识虽兼具知识产权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质,也属知识产权的一种,但较之典型的知识产权其又有自己的特点,若给予其一般的知识产权保护,将难达理想效果。首先,传统知识通常由集体创造、改进和传授,其主体具有集体性特征,而现行知识产权法以保护个人财产权为基础;其次,传统知识的形成通常需要漫长时间,或世代口传或经文献化保留下来,难以满足典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要件的要求;再次,传统知识的主体具有集体性,则很难以确定个人或团体为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最后,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保护期限有限,而传统知识源远流长,其利用价值不可估量,若以现有的有限保护期限加以保护则难以给予传统知识最好的保护。
鉴于此,笔者认为传统知识是与一般知识产权和有形财产权既有相似又有区别的新的财产权类型,所以,应该将其定位为知识产权整体框架下的一种形式,即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并列的一种新的权利种类,将其纳入TRIPS框架保护,但又不能完全按照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以保护,而应创立一种新的符合传统知识特点的专有的保护制度。
标签: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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