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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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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三)数字图书案的作品授权模式适宜采取信托授权管理方式
现实实践中,发达国家在设定版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时候,有转让与信托两种立法例。转让就是版权人把自己不予管理的作品的管理权转让与集体管理组织,而自己则完全脱身;而信托则是指版权人基于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将其作品管理权委托给后者,由其按照自己的意愿以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对作品进行管理或者处分。而就数字图书馆来言,信托授权是较为符合其作品授权的特殊性需要。因为数字图书馆需要作品的统一授权,而非统针对单个权利人的单独授权,此种需求下,只有集体管理组织完全享有作品的管理权才能真正的满足数字图书馆的需求。这不仅体现在工作效率的提高上。更体现在相关授权成本的大量节省上。
(四)制定公平、合理的作品使用收费标准
当前我国数字图书馆作品使用费的收取标准问题,不仅仅体现在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定价上,还体现在针对任何作品,不管其创造性如何、不管版权期限如何进行“一刀切”。在发达国家中,收费标准多种多样,比如:在美国,复印补偿金采取个别收费的办法向复印者征收;在丹麦,采用“一揽子复印合同制”进行集体收缴。③但是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市场万能”,即由市场决定收费多寡。因此我国也应当借鉴相关国际立法例,完善数字图书馆适用作品的收费标准问题。在我国,《著作权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同使用者约定收费数额,而且收费的标准应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标准为依据。虽然这一规定告的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保障数字图书馆的正当利益,以使数字图书馆在授权过程中摆脱弱势群体的角色。其规定必须要保证公众对作品的合理获取、要正是数字图书馆的产业现状。笔者认为付酬方式应该制度化,做到合理、公正、透明,比如可采取如有偿发放阅读卡的方式,使著作权人与公众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五)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机制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外部监管。首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受法律的约束;其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受到版权局的监督,防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损害权利人、使用人的利益。

浅析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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