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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二)埋藏物发现法律效力
埋藏物发现作为所有权取得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法律上当然的产生物权变动。但世界各国对于这一制度所有权取得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
1.发现人有限取得所有权主义
埋藏物发现人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但如果该埋藏物发现于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中,要与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人进行平分,同时不得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和国家财产法的特别规定。这一立法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德、日、法和我国台湾。
2.国家取得所有权主义
该立法模式规定,权属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发现人无权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并有义务将埋藏物交由专门机关,但一般给予发现人一定的表扬和物质奖励。这一立法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前苏联和我国。
二、国外关于埋藏物发现制度的规定
(一)法国
法国民法典对于埋藏物的概念有着明确的规定,该法典第716条第2项规定,所有埋藏或隐匿的物品,没有人能证明其所有权的并且发现是纯属偶然的为埋藏物。依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发现人在自己土地内发现埋藏物的取得该物品所有权,在他人土地内发现的,所有权的取得由土地所有人和发现人均分。法国民法典规定了埋藏物发现的偶然性,排除了目的性发现。
(二)日本
日本立法没有关于埋藏物含义的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是埋藏于土地及他物之中的权属不明物品。日本对于埋藏物的规定由民法典和遗失物法规定。依据民法典241条的规定,对埋藏物依法进行6个月公告后,埋藏物归发现人所有,但埋藏物是在他人物中发现的,由发现人和他物所有权人均分。日本遗失物法详细规定了埋藏物适用该法的情形,并规定了埋藏物发现后的具体措施和发现人报酬请求权等。而对于根据日本相关文物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化财产,国家给予发现人相当于该文物埋藏物价值的报酬,如埋藏物是在他物中发现的,该报酬由发现人和他物所有权人均分。
(三)德国
根据德国民法第984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德国民法将埋藏物界定为长期埋藏的权属不明物。该条规定,发现长期埋藏的权属不明物并且占有该物的,所有权由发现人和埋藏物的埋藏地所有权人均衡享有。德国民法对于埋藏物的发现构成要件做了特殊规定,它将埋藏物的发现事实规定为发现行为与占有行为的结合。此项规定区别于法国和日本。
(四)瑞士
瑞士民法关于埋藏物发现制度的规定,在立法模式上不属于国家所有权主义,也与发现人有限取得所有权主义相区别。该国民法确立了发现人报酬请求权制度,根据该国民法的规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埋藏物的包藏物所有人享有,而发现人仅有报酬请求权,发现人可以依法要求获得埋藏物价值二分之一以下的报酬。
标签: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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