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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私有制
民法是将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定义或者保护,民法与人的私有财产关系紧密相连,本着民法本身的意义,在处理财产关系上,人需要具有财产人格,只有具有财产人格才能享有财产私有制。财产的私有制决定了人的生活、生产方式。民法是介于社会与人的关系之间,是社会私有制的基础,而民法之根本在于私有。而财产的私有制也深深影响了人们在社会上的生产关系,民法作为调整着人们私人关系的法律文献,是保护人们利益的手段。所以,民法立足和出现的根本就是私有制,而私有制同时又作为民法在进行精神构造时的基础。从民法的立场上来看,无论是民法赐予人们所享有的所有权还是赐予人们享受的人格权,都将被私有制本身的内涵包括在内,而这在民法中被设为特定概念。在民法上,如果一个人不享有其民主所有权,就直接等于这个人没有人格更不要说去对自己的人格进行维护,所以,所有权并不是单单地只行使财产性权利,更是外化发展下的人格形式。所以说,所有权不在于单纯的满足人们的需要就变得合乎理性,而是在于纯粹的扬弃人格的主观性。在人支配和占有一些物质时,所有权的行使可以简单地说只作为一种维护“现场”的秩序,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在满足了人们的需要的同时和建立了表现人格内在的相关物质秩序相互联系的形式。通过在行使所有权权利将物品的支配与归属关系表现出来的即为人格中的物质人格。人格权在民法制度下能有同等地位的具体表现就在与私有权与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的社会属性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再经由民法进行调整的一种社会关系。
2 人格私有与民法的关系
2.1 拥有性的自我人格
从根本上来看,民法具有私有性,即自身利益具有的绝对私有化基于财产私有的基础。从一般观点来看,相对于自己来说,人本身并非属于意志拥有,而是具有绝对的拥有性。然而,这里的“拥有”只是属于简单意义上的拥有支配身体的资格,并非拥有其意志。从民法来看,人格具有身体和意志的双重支配权。其中,身体属于承载法律意义的生命体,也属于人格的载体。对于民法意义中的人,人格内涵中的一切都需要在其肉体中进行存在,即人需要运用意志发出身体行动信号,在利用意志对其各项活动进行支配的过程中,使其相应主体性得以获得。由此可以看出,民法意义中的人的身体需要被作为人格进行看待,而非简单的工具或物质,其具有被随意侵犯性。因此,根据民法定义,人的身体即为人格,属于权利的基础,具有受到高度尊重的主体地位。
2.2 意志性的自我人格
具有自我人格的人还体现出较强的意志性,从本质上看,这是其具有人格内涵的深度原因。事实上,人最大性区别于动物的特点为人能够充分认识和理解自身的主体性。在这里,主体性是指人能够对事物进行自主决定和判断,即人可以利用主观判断对有利于自身行为的因素进行获取,同时也能够对这一行为产生的具体后果进行清晰明确的认识。作为人身体的产物,意志属于人格在精神形式方面的表现,即意志具有直接相互联系于人的物质性的关系。具有自我意志的人必然具有自由的意志。然而,这一关系并非完全基于对特定自由的追求和向往,也就是说,人本身具有的意志可能在其他意志的支配和影响下发生变化。在这一条件下,人的意志并不能称为自由的意志。
2.3 自由性的自我人格
如果从民法标准来说,人格被判定为具有自我意志,那么在法律标准下,人格就具有自由意义。作为承载民法的主体,人是民法本质的体现。因而,人拥有自由的人格,即人拥有从属于人格的私有权利。一旦人不再具有自由,其人格的私有权也将丧失。另一方面,人格的自由是由人的意志性进行决定的,具有自己意志的人,必然具有其自由。因此,自由和意志难以在强制下进行拥有。然而,这一观点仅适用于意志本身拥有的自然属性,对于其社会属性,则并不适用。根据这一推论,若从本性上看,人是自由的,则自由属于正义的人格条件。根据人是承载民法的主体,保护人的自由是民法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若一种制度能够对人的自然和社会属性均进行满足,则从根本目标上来看,其需要对人的自由进行维持,这即为其最高程度的社会目的。
3 财产私有与民法的关系
3.1 私有制属于人们所拥有的财产关系的绝对本质
受人作为民法基础的影响,从根本上民法可以向财产私有进行推导。人向往于拥有私有财产的行为,也可以被判定为民法定义方面的所有权。从财产关系来看,私有权属于民法修改和调整结果后拥有的绝对属性,因而其绝对本质是具有人性的。另一方面,作为承载民法的基础,从本质上来看,公民的社会关系将私有财产作为其存在的前提和条件。
3.2 经过一定阶段的发展,财产关系逐渐呈现私有化目的的发展特性
将国家作为活动主体而从事正当性社会活动的共有权制度也无法全盘否定私有权本身所有的相关权利,在社会共有权体系内部,私有权扮演着补充成分的角色,只有这样其权利体系才能更具效率。
3.3 私有是人格形成的必然,民法拥有正当性和必然性的基础
从自然属性来看,私有财产的关键性地位往往通过生命体本身的需求进行强调,即不需要借用或依赖他人而生存和发展。从这一点来说,民法存在的价值或意义即为在确立私有秩序方面具有特殊作用。由此可看,二者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4 结束语
综上说述,民法和私有之间有着本质的联系,他们之间关系紧紧相连且密不可分,民法的主体是私有值,民法的灵魂还是私有制,民法的生存环境赖以私有制的建立,而私有制的建立又推动了民法的发展,私有制的确立以民法为基础,对于民法的建立,又使私有制巩固了其法律地位,并保障了社会主义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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