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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之一般人格权

2013-08-25

三、 我国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保护的完善措施

对于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立法中加强对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共识。完善我国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是我国民主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需求。

1、在民事基本法中对一般人格权及其保护进行明确的规定

通过立法的形式在民事基本法中规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一般人格权,并对其内涵进行界定。一般人格权属于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通过在民法立法进行明确的规定来表明该权利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基本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建议在现有民法通则中对一般人格权进行明确规定,而且,应该改变现行法律中用“人格尊严”代替“一般人格权”的做法,这样才能对公民的一般人格权进行更好的保护。

2、明确侵犯一般人格权的构成

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无法通过列举的方式进行完善,因为,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体系具有相当的开放性,法律无法穷尽所有具体类型,如果不对侵犯一般人格权的行为进行基本的规定就会造成烂诉,既浪费司法资源又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笔者认为其构成要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界定:第一,必须要有违法行为。只有出现了具体的侵害行为并且该行为具有违法性才能界定是否侵害一般人格权;第二,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第三,因果关系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第四,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3、完善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都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来保障其实施,一般人格权的保护也是这样。对一般人格权的界定仅仅是其保护的前提和基础,还需要通过完善法律责任制度来加强保护。我国的现有立法来看,对侵害人格权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五种民事责任。另外,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侵害一般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应该说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已经成为保护一般人格权的共识,所以,我们可以在未来立法中加强对侵害一般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另外,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比如,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发生的场合、手段、行为方式;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的承担责任的能力以及其获利情况等等几方面。

四、 结语

总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觉醒,加强公民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已经成为民法研究的重要内容。尊重人,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已经成为和谐社会不断建设的应有之义。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立法趋势,也是我国不断加强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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