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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四、反思——代结语
中国资本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规制,始于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并为1998年《证券法》所明确法定化。2005年《证券法》修订又从两方面对其进行了改革,一是将主体范围扩大至“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二是确立民事赔偿责任。然而,中国资本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行为并没有因法律的逐步完善而减少,相反却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成为市场监管中的一大难题。内幕交易屡禁不止是很多因素导致的,但内幕交易立法规制体系的内在缺陷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在内幕交易监管全球化的背景下,当代世界各国规制内幕交易的立法体系可以归纳为两种进路,即信义进路和市场进路。信义进路的代表是以信义义务理论为基础将内幕交易行为与反欺诈相联系的美国证券判例法,日本也是采用这种理论立法。我国对于反内幕交易制度的理论进路没有言明,但从其具体规范内容中可以发现其存在着明显的信义进路的特征。由美国判例法所确立的信义进路,将内幕交易的违法性基础归结于信义义务的违反,而信义义务的产生则以信义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只有与证券的发行人之间存在的信义关系之人才能构成内幕交易的主体。这样,与信息来源不存在信义关系的人通过盗窃或其他犯罪方式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交易的情况就不被追究法律责任了。很显然,如果这样的立法模式扎根于中国的内幕交易立法体系,将很难制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在本文第二节也阐述过了,我国现在还处于“新兴+转轨”的大环境下,诚信体系建设还有待加强,加之传统儒家文化“义”、差序格局文化 的影响,势必会有很多人钻法律的空子,会导致内幕交易难以禁止的情况出现。相比而言,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奉行的市场进路更适合我国国情。市场进路体系的着重点在于宏观层面的证券市场健全发展,以促进信息流通,资源合理配置及提升效率为目标,主张投资者享有平等获得信息的权利,以维持证券市场的公平,因此任何可能对市场公平性构成威胁的不当使用内幕信息的行为皆应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笔者认为这样的形式更能对应国人的脾性,对治理内幕起到更大的打击力度。而且,市场进路并不以任何固有的法制传统和特定的执法私法环境为根基,因此可以轻易被任何法域移植。总而言之,中国的资本市场道路在短短20年内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路程,资本市场的机制和功能还很不成熟,想要达到发达国家百年积累出的水平,可谓任重而道远。先进的文化和法律固然值得我们借鉴,但是若只是奉行简单的“拿来主义”岂不悲哀。在这点上,日本的法移植文化值得我们借鉴。不只是拿来,还要融会贯通、将其本土化,这样才能有效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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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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