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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虚假诉讼之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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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三、假离婚现象剧增的原因

1、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加强对夫妻双方财产处分权保护的情况下,未注意到当事人以离婚之名恶意逃债现象的存在,未有针对性地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对假离婚者的法律制裁和法院如何执行此类案件也缺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虽然有以离婚形式逃避执行的嫌疑,但由于离婚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人很难掌握其假离婚的证据,给债权人行使权利和执行人员行使执行权造成很大困难。

2、受非法目的的驱动是假离婚者日益增多的根本原则。而一些法院审判人员和民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审核把关不严,对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在客观上使当事人办理假离婚的目的得以实现。许多人选择到民政部门离婚,只要夫妻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并就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民政部门便办理离婚手续。客观上,民政部门不负有对离婚者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的义务,为假离婚者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有的债权人自我法律保护意识不强,在债务人有规避法律苗头之前,没有及时申请采取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给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留下机会,造成“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后果。

四、如何遏制假离婚带来的危害

1、首先要认清夫妻共同

债务的本质属性。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夫妻一方单独巨额负债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巨额负债,须夫妻双方事先协商一致,并有书面协议,未经协商一致,一方单独负巨额债务的,除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的负债行为没有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或确属夫妻共同债务外,应按夫妻个人债务处理。

2、建立离婚时债务公示制度。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当事人都应承担如实说明所负债务的义务,为保证债权人及时知悉债务人婚姻、财产变更状况,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可将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事由予以公示,便于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

3、建立债权人撤销请求权制度。

即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未向婚姻登记机关如实申报债权债务或债权人确因法定理由未能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行使撤销请求权,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和债务部门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对恶意逃避债务的约定宣告撤销。

4、建立债权人选择起诉制度,赋予受诈害人一定的救济权。

即对于夫妻双方经过诉讼已解除婚姻关系,并就财产、债务进行分割时,债权人只要能举证证明债权发生在对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对原夫妻一方或双方提起给付之诉。从而在尊重夫妻婚姻自由的同时,遏制利用离婚逃避债务的不道德行为,以维护社会诚信和交易安全。

5.适当强化法院的职权。

法院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结合案情综合认定事实。与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公安、信贷等部门建立联系,加强信息通报,避免和减少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恶意型离婚。法院一旦怀疑诉讼当事人之间有虚假诉讼的可能时,更应加强调查职责。在当事人明显“无争”的案件中,对是否存在诉讼欺诈要予以一定的注意,具体可通过加重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来查清事实。强化对当事人调解方案合法性的审查,特邀基层组织人员参与调解等,竭尽所能识别虚假诉讼。同时对利害相关人可进行适当的通报,避免误判。人民法院应和民政、计生部门、基层群众组织共同筑起一道防范和制裁假离婚行为的防线。法院要及时做好司法建议工作。结案后,对查证确

实的假离婚者,要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以假离婚掩盖重婚行为的,还应究其刑事责任。

6.建立惩治虚假诉讼者的完整体系。

在我国法制实践中,对欺诈行为的法律控制是存在缺陷的。只有建立完整的惩治体系,加强预防、控制欺诈,才能保护受欺诈人的合法权益。当诉讼欺诈的情节及其侵害的利益达到一定的程度,构成犯罪时,则移送公安机关,以诉讼欺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诉讼欺诈侵犯了国家审判权,因此,诉讼欺诈者除了应负担全部由诉讼欺诈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外,还应被处以一定的罚金。

网友们,虚假诉讼之假离婚就到此为大家介绍完毕了,祝大家能够获得有用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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