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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3
但是,离婚案件的财产财产保全担保程序如果照此规定进行遵守的话,会难以实现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的权利,给提出离婚的当事人无形设置了“法定”障碍,笔者认为理由如下:
由于保全的财产多为夫妻共同的主要财产或者重要财产,申请人没有别的财产可言,按照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期间约定属于“个人”财产的家庭,在我国是极少个别的现象,因此,夫妻在离婚之前的全部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以夫妻的其他财产来担保,对方也会提出异议,由于其他财产必定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法官是难以作出裁定,即使作出裁定,对相对方是难以以法律或法理作出明确让人信服的解释的。
因此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当然不应包括为采取诉讼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试述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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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婚姻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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