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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3
本案中,齐某在向王某借钱时是发生在二人登记结婚之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二人尚未共同生活,刘某对此笔借款也并不知情,没有与齐某共同负债的合意。其二,王某诉称齐某因结婚急需用钱向其借款,齐某当庭陈述借款一部分用于结婚,一部分用于自己经营的门市,王某与齐某的陈述相互印证该笔借款为齐某个人所用。其三,刘某与齐某结婚四个多月后即开始分居生活,二人共同生活时间短,有相关民事判决所确认。
经办法官认为,原告王某,被告齐某一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二被告有负债的合意,二没有足够证据证实该笔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被告刘某分享了该借款所带来的利益,该笔借款应认定为齐某个人所负债务,而不能认定为刘某与齐某共同债务。
不少法官和律师据此认为,只要夫妻另一方不能证明存在两种除外情形,即使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外也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试述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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