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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的民法规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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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2

我国婚姻法对婚约不作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承认婚约的效力就等同于默认了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的存在,明显有违现代民法倡导的婚姻自由原则;其次,婚约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后不可避免的会增加解除婚约的程序,对于解除婚约的自由权利造成损害;最后,婚约始终是旧的婚嫁观念沿袭下来的,承认婚约的效力恐会促成陈旧婚嫁观念的复活。

现代婚约制度并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

从理论上来说,主张婚姻法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的理由并不能成立。如果有人认为法律承认婚约的效力将会导致旧的婚嫁观念复活,只能说他们并没有完全区分开现代婚约和封建时代的婚约。婚约经历了各朝各代的发展丰富,到了人民思想开化的近现代,早已发生了质的改变,可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关于旧的婚嫁观念中的糟粕在现在婚约中已见不到其足迹,在历史的进步与发展中被剔除掉了,留下来的只是其中的传统习俗和中国人民淳朴民风,在婚约仅仅依靠道德约束的环境下,道德意识的改变也直接使婚约注入了自由理念,这与封建时代的包办、买卖婚姻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就订立婚约主体来说,古代婚姻讲究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然婚约的订立也轮不到成婚当事人做主,他们也许只是获得某种利益或作为某种利益交换的工具,双方有无感情在所不言。而现代的婚约首先讲求的就是订婚主体只能是成婚当事人,且完全基于当事人自愿的行为,家长为未成年人订立的婚约也视为无效行为,即婚约的订立完全是基于当事人的感情,全面贯彻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这与现代婚姻自由原则是完全符合的。再者,纵观近现代国内外关于婚约的相关规定,在解除婚约问题上都采取了同样的观点,即不能强制婚约的履行,婚约的履行只能是当事人双方自愿,任何一方无论有无合理理由都有自由解除婚约的权利,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婚约解除才需给与对方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偿。因此,在现代社会自由大理念下建立婚约制度是符合婚姻自由原则的。

因此,在当今的社会条件下,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情况表明婚约的民法规制已经迫在眉睫,其立法必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婚约的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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