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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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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2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形式,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结合。法定财产制涵盖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适当地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约定财产制则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只有在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财产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合法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下夫妻共有财产的演变1950年的《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除了提到女方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外,当时的夫妻财产制是“家庭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将“家庭财产制”改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并规定了约定财产制。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进一步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等问题,增补了一些具体规定。2001年修正的新《婚姻法》在两个方面作了修改和补充:一是完善法定财产制,明确列举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二是增补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和2003年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一)》和《婚姻法解释(二)》,又于2011年颁布了《婚姻法解释(三)》。不难发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与我国近年来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和随之改变的家庭观念有着密切关系。根据立法背景,《婚姻法解释(三)》更多地是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从法律体系结构的逻辑性出发的总的来讲是“遵循不动产的来源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原则;即来源于谁的房屋,不因时间、婚姻关系而改变;只要是办理房屋登记的,就推定为登记人名下的房屋”。该司法解释是紧跟《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和结合社会变化而制定施行的。

因此,在依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登记实际上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同时也是物权发生变动的形式要件。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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