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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之本土化建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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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2

结婚,是婚姻成立的表现形式,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在婚姻的立法形式上多采用外国的立法例,简化了中国传统的成婚仪式,但在婚姻效力等具体内容上,则更多的是对传统婚姻习俗的维护。南京国民政府用这种变中求存的方式,既满足了社会进步力量所期待的近代婚姻制度的要求,又根据当时社会实际发展情况完成了对传统婚姻习俗的承继。

结婚制度中的法律移植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者在结婚制度的立法过程中,大量考察、借鉴了外国婚姻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其法律文化,并结合实际的社会情况对其进行了改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上:首先,在成婚年龄的规定上,南京国民政府在考察各国婚姻法中关于结婚年龄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时中国社会的国情,规定男 18 岁,女 16 岁,是最低的结婚年龄。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亲属法立法原则的第四点中,立法者关于成婚年龄的规定进行了如下说明:“各国所定成婚年龄,以气候风俗之异,颇不一致,故男子最高有至 21 岁者,最低有 14 岁者,女子最高有至 18 岁者,最低有 12 岁者,而男子成婚年龄略高于女子,则为大多数国之通例。惟奥国定为男女一律 14 岁,最近苏俄民法亦有男女一律 18 岁始许为婚姻注册之规定,似将符平等之义。然男女身体之发达,有迟早之别,乃出于生理之自然,无取乎以人力之强剂之平。兹折衷各国制度,男规定 18 岁女 16 岁为成婚年龄,于我国国情,亦尚适宜。惟此所规定者,为男女成婚年龄之最低限度,即不达此最低限度者,应绝对禁止成婚” 。

南京国民政府对于成婚年龄的规定是充分借鉴了国外的法律规定,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作出来的。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法律移植之本土化建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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