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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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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1

1.在过去的立法对“家庭暴力”的重视不够,经常提起的是“虐待”。家庭暴力案件真正构得上“虐待罪”的案件并不多。所以大部分家庭暴力案件由于未达到规定的伤害程度而不被处理,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成为了家庭暴力事件繁衍的温床。

2.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3.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另一个方面:“两口子打架不记仇”,“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也使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问题不愿介入,重视不够,多是进行调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处罚很少,没有实现惩治目的。

4.由于依据我国现有法律,受害人要得到救助基本都需要与行为人对簿公堂,这不能满足受害人保留自己隐私的要求,同时诉讼结果的出现需要一段时间,这使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救助;且诉诸法律必然导致处罚行为人,然而有些受害人并不愿意让自己的亲人轻易就受到法律的制裁;执法者对救助受害人的漠然,也使得诉诸法律的受害人的问题未能圆满的解决。

所以,家庭暴力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家中的“家务事”,也导致了法律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不力。

四、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和思考

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

1.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禁止性法律规范,体现了我国严惩家庭暴力的决心,也表现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从废除旧家庭习俗的原则向如今追求婚姻家庭质量的转变,寻求建立新的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中将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况列入了离婚的法定要件之中,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项规定使离婚的理由相对法定化,也具有了更大的可操作性,也使不堪忍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能得到救助和解放。

3.修改后的新婚姻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λ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阻止和惩治家庭暴力成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这在我国婚姻法律中尚属首次。明确了某些单λ和部门救助和防止家庭暴力的职责,有效地避免和防止了各部门间的相互推诿和扯皮。

4.新婚姻法还规定,对实施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引入了新婚姻法。这体现了婚姻法在离婚时更好的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更好的保护了弱势群体。而新婚姻法追究构成实施家庭暴力罪者的责任,给社会起到了一个道德和法制震慑的作用。

总之,新婚姻法使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而是使其法治化,实现其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阶段,家庭暴力不应再是“难言之隐”而“清官也可断家务事”了。但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复杂性,新婚姻法对此问题还是存在着部分缺陷。

五、处理家庭暴力的对策

第一,注重立法,使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联合国 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我国也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2条规定,“禁止残害妇女”。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 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并考虑到与其他法律有关惩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相衔接,修改后的《婚姻法》作出了规定:第一,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第二,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λ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第43条第 1款)。第三,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第43条第2款)。第四,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3条第3款)。第五,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45条)。第六,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32条)。第七,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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