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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婚姻法要适应新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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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

二、强化薄弱环节,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

有些法律制度,现行婚姻法虽有规定,但内容过于系统和原则,不易操作。所以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律制度有进一步细化的必要。

(一)完善结婚制度

一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应该包括直系姻亲(如公与媳)和拟制直系血亲(如养父与养女);二是完善结婚登记制度,如规定实行公告制等。

(二)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中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仅有一条规定,这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抽象,难以操作,加之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间的财产内容、性质、种类等也发生较大变化,因此,需要完善的内容很多,如科学地限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以及健全约定财产制等。

(三)完善离婚制度

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制度有必要作重大的修改和补充。一是在规定离婚条件时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而如何认定婚姻关系破裂,应该列举若干情况;二是确认夫妻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如果离婚是由一方不贞行为引起的,则过错一方应负一定责任;三是加强对离婚后子女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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