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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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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私生现象产生的原因、危害性及私生准正的必要性

(一)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情况下,我国新型的私生现象在大量增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和类型:

1.因事实婚姻增多,导致私生子女增多。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是必然趋势。在流动人口中,一些人不办理结婚登记而组成事实夫妻的欲望、需求比以前强烈,因社会调控力减弱,环境条件也较以往更适宜。这些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后,其效力不为法律承认,得不到法律保护,其所生的子女当然为私生。一些人很可能因此类事实婚而成为“终生非婚同居者”,其所生的子女也成为永难准正的私生子女。

2.因婚前同居现象的普遍存在,而使私生子女增多。由于婚龄的提高,人们思想观念更新,市场经济迫使年轻人多学知识,而人们不愿早婚。但我国青少年性成熟的年龄却在提前。这种两极分化现象的矛盾发展,客观上导致了年轻一代的婚前同居,较以前普遍得多。即使避孕技术比以前再高明,总不免会有私生子女出生。

3.因婚外恋引起的通奸、姘居关系增多,也使私生子女日益增多。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流动交往的频率攀升、范围扩大,人们的思想观念空前的自由、解放,道德和法律的直接约束力减弱。进而,引起了人们对自己的婚外性行为认识的模糊和分歧,婚外性关系及其生育私生子女的概率加大。与此相对,强奸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因堕胎技术的发展会减少。

4.人工生育技术提高,计划生育的推广,也使得一些人在婚前、婚外怀孕生育,社会上的私生子女也或多或少地因此增添。市场经济要求每个家庭生产人口时,必须根据劳动力的需求计划生育。但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调节机制尚不完备,还需社会干预每个家庭的生育。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要求和其他法律规定不能或暂时不能结婚的人,为了逃避法规约束而私自同居私生。典型的还有所谓的因此而“公开借种生子”,或“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人工授精私生”,甚至“单身生育”的现象出现。

私生现象如此等等,不胜枚举。其危害性也是多方面的。为了妥善处理私生子女问题,同时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笔者主张对私生者的处理要与对私生子女的保护结合起来。力争做到既不损害私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又能够有力地制止非婚生现象。所以笔者希望未来的立法,一方面要对私生男女双方有一定的制裁(预防非婚生或避免单亲抚养),比如说以计划外生育罚款(坚持婚内生育制)处罚婚前同居生育,或以损害赔偿处罚通奸姘居生育者。这种通奸生育不仅侵害了夫妻名誉权、夫妻共同生育权,而且侵害了夫妻计划生育权。四川省曾发生与他人通奸超生处罚本夫的事情。还有因妻子与他人通奸生育而合法夫妻不能合法生育,只有“超生”(事实上并未超生)的事情。因而,必须对此加以处罚。另一方面,我国未来的立法应该确立私生准正、认领、强制认领的法律制度以全面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问题,学者们已多有论述,在此不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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