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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虚假诉讼之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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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

3、建立债权人撤销请求权制度。

即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未向婚姻登记机关如实申报债权债务或债权人确因法定理由未能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行使撤销请求权,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和债务部门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对恶意逃避债务的约定宣告撤销。

4、建立债权人选择起诉制度,赋予受诈害人一定的救济权。

即对于夫妻双方经过诉讼已解除婚姻关系,并就财产、债务进行分割时,债权人只要能举证证明债权发生在对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对原夫妻一方或双方提起给付之诉。从而在尊重夫妻婚姻自由的同时,遏制利用离婚逃避债务的不道德行为,以维护社会诚信和交易安全。

5.适当强化法院的职权。

法院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结合案情综合认定事实。与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公安、信贷等部门建立联系,加强信息通报,避免和减少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恶意型离婚。法院一旦怀疑诉讼当事人之间有虚假诉讼的可能时,更应加强调查职责。在当事人明显“无争”的案件中,对是否存在诉讼欺诈要予以一定的注意,具体可通过加重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来查清事实。强化对当事人调解方案合法性的审查,特邀基层组织人员参与调解等,竭尽所能识别虚假诉讼。同时对利害相关人可进行适当的通报,避免误判。人民法院应和民政、计生部门、基层群众组织共同筑起一道防范和制裁假离婚行为的防线。法院要及时做好司法建议工作。结案后,对查证确

实的假离婚者,要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以假离婚掩盖重婚行为的,还应究其刑事责任。

6.建立惩治虚假诉讼者的完整体系。

在我国法制实践中,对欺诈行为的法律控制是存在缺陷的。只有建立完整的惩治体系,加强预防、控制欺诈,才能保护受欺诈人的合法权益。当诉讼欺诈的情节及其侵害的利益达到一定的程度,构成犯罪时,则移送公安机关,以诉讼欺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诉讼欺诈侵犯了国家审判权,因此,诉讼欺诈者除了应负担全部由诉讼欺诈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外,还应被处以一定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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