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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论文: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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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0

(三)规定可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第三者不是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主体,但有条件地赋予无过错配偶方向第三者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不仅能起到补偿,慰抚受害方的作用,而且也惩罚了有过错的第三者,从而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平衡功能,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事实上,第三者的民事责任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属于违法行为。其次,存在着损害后果,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而导致他人离婚的行为往往给无过错方配偶带来精神上的巨大压力和痛苦。第三,无过错方配偶所受的损害与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行为存在着因果关系。第四,第三者是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实施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存在着主观过错。当然,如第三者不知对方有配偶,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第三者应向无过错方配偶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四)建立对受害方举证难的救济措施

按照现有证据规则,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受害方处于弱势地位。中国传统观念里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想法,受害方即使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形下也往往难以取得关键的证人证言。笔者认为,一是可以考虑从法律上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适当放宽条件,适用高度概然性证明标准。法官可基于概然性认定案件事实,从证据推出的结论虽还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但至少有十之八九可以得出待证事实的结论就可以了。二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是将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的负担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比如可规定对无正当理由长期夜不归宿的过错方负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推定其有过错。三是基层组织、受害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当受害人提出请求时,应对家庭暴力或虐待予以制止、劝阻、调解,从而为受害人固定证据。

(五)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一致

婚姻法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人身受到侵害的请求权,因此民法规定的关于诉讼时效基本原则应当适用于婚姻法。同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是要对已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让受害方的利益得到救济。如果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界定在“离婚后一年内”,则可能会使该制度达不到其应有的目的。再则,司法解释对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规定也是“从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的两年”,这也是遵循《民法通则》时效规定的体现。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这样规定: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应当在离婚判决生效后,无过错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配偶有法定过错情形之日起一年内提起,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总结:希望婚姻法论文: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一文能为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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