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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著作权法律制度比较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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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6

第三,在中国历史上,法对人类所创造的精神产品的规定步入了一个有趣的怪圈,一方面,对同属精神产品的技术发明奉行一种自我封闭的保护方法,他们或把某些技)日收入宫廷,禁止流入民间,或明令禁止技术发明加以实际运用。而另一方面,对另—类精神产品即着作则采取放任的态度,使之长期处于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状态。上述禁锢或放任的方法,恰恰与现代专利制度和着作权保护制度相悖,使得现代中国在接受异于传统的精神产品保护制度中显得步履蹒跚。

正是在这种文化氛围下,海峡两岸中国人的着作权保护意识乃至着作权立法进程都不免带有历史的沉淀:首先,作者维护着作权意识淡薄,侵权行为猖獗,人们在着作权法律方面的素质亟待提高。其次,法律对各种财产的保护偏重于物质产品酌有形财产权,而对于精神产品的无形财产权保护无论是立法或理论上均显得不足。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海峡两岸著作权法律制度比较的研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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