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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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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不过,这些制度在传统著作权法理论上都被视为是法定许可,但其本质乃一种默示许可。默示许可和法定许可之区别主要在于默示许可是一种推定而来的许可,作者可以事前保留或事后拒绝对作品的使用,而法定许可则是基于法律的明确限定,作者没有保留和拒绝使用的余地。),它就如同是“在越来越多的充满知识产权保护的私有空间中开辟的一块‘公共绿地’……使创新有更大的空间,让权利人的垄断地位动摇,从而使知识产权制度更具适应性。”[59]
      总之,作为一种有效扩散人类知识的手段,网络它不应当成为公众窃取作者成果的工具,而我们的法律也不应当成为“版权商们用来控制公众获取文化产品的手段”[60]。只要我们承认“对社会公众的启迪是我们的目标,而整个私人知识产权的‘价值’实际上并没有超过文化在一个管理更少的环境下对人类智慧扩展之价值”[57]262的话,那么我们完全有必要创设这样一个限制作者版权许可发放的公共领域机制,来达致促进网络时代人类文化无限繁荣壮大的目标。
      六、结语
      以上是有关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盛衰的探讨,俱言之,只有我们承认作为一个依靠知识的保存来实现人类进步的方法,“版权只有惠及了大众这一目标时才能被首先证明为正当”[48]340以及“所有人———无论是群体、共同体还是个体———他们都有参与自己文化创造的权力……而任何精英都是不能垄断文化的生产、分配和传播”[52]228的,如此,版权才能真正实现“旨在鼓励而不是阻碍收获知识”( Twentieth Century Music Corp.v.Aiken,422 U.S.151,56(1975)。)的目标,而公共领域———这个“为人们创作材料相互交换提供方便的场所”也才可能永远地繁荣和兴盛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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