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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2
往往发行各种对外销售的购物卡,持卡者在销售卡和持卡者在购物过程中存在不少税务风险。这里是一篇购物卡涉及的税务风险,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目前,许多超市和商场为了解决融资问题,为了使广大的商场、超市和购卡者从源头上识别购物卡的税收风险,并及时对症下药。
(一)购物卡涉及的税务风险
购物卡涉及的税务风险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购物卡买卖环节发票开具的税务风险;二是购物卡买卖双方纳税申报环节中的税务风险;三是购物卡最终消费者个税扣缴的税务风险。具体分述
1、购物卡买卖环节发票开具的税务风险
购物卡买卖环节的发票开具风险最大。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方面是商场、超市等售卡者出售购物卡时收款开票,持卡人持购物卡去消费时再开具卷式发票。在这个流程中,实际上是开两次票,一个是售卡者给购卡单位汇总开具一次发票;再一个是持卡人购物时候再开一次,存在重复纳税的风险,而且涉嫌虚开发票。另一方面是购卡人是直接向商家购买该商家发行的购物卡(代金券或提货卡),要求开具“办公用品”、“食品”和“劳保用品”等与企业经营有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是持卡人在持卡消费时,购买的却是其他名目的商品,那么这就构成了开具虚假发票的行为,商家和购卡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开具要求,将遭到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
2、购物卡买卖双方纳税申报环节中的税务风险
购物卡买卖双方纳税申报环节中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上。具体分析如下两点:
第一点是发卡单位没有按照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履行纳税义务,结果延期交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将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严重者构成延期缴纳税款罪,将会受到刑法处罚。
如果发卡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企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基于此,发卡企业在收款后向购卡人开具发票的,必须于次月申报纳税。
然而,大型超市均采取计算机系统管理,统一收银,统一开具发票。商品进入卖场后,由其库房管理人员或电脑部相关人员将商品逐一录入计算机系统内。顾客购买商品付款时,由收银员操作POS机下货及收款。当收银员下班后将全部现金交超市内部金库。内部金库依据计算机系统反映出的该收银员应收款项数额收取货款。当收银员交给金库货款多时,由金库将多收部分退还收银员。当收银员少收货款时,金库要求收银员必须补齐应收款项金额。目前超市的现状是,均不以开具发票的货物金额申报纳税,而是以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申报纳税,作为税务部门“以票管税”已在超市失去实际意义,导致部分超市未严格执行上述相关规定,售卡收款开票后不作销售处理,而是等持卡人实际购货时才作销售处理,人为延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果发卡企业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发卡企业虽然收到了款项,但由于购物卡尚未使用,发卡企业并未提供应税服务,因此并没有达到法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但是,实务上购卡人在支付款项时都会要求发卡企业开具发票,而一旦开具了发票,即使未到法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务机关也会要求发卡企业申报缴纳税款。
(二)购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费用税前扣除上。
购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费用税前扣除上的税务风险体现三方面:
(1)应购卡者要求,售卡单位将发票开为“劳保”、“办公用品”等各种增值税发票,使得购卡者本应在“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部分,却在“管理费用——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科目上核算,挤占了企业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企业所得税。这将受到税务部门的稽查,因为企业列支的办公用品、食品、礼品等费用必须在后面附上详细购买清单,尤其是大额的项目为办公用品的发票,很容易被税务部门认定为不实的费用。
(2)售卡单位售卡时往往规定:本卡售后不记名、不挂失、不退换、不提取现金、不记息、丢失不补,并同时规定了使用期限。而持卡人在消费时不一定一次将卡内金额消费完毕,有时卡里剩下较小金额时,持卡人就不处理了,也有人将卡丢失,这一部分无法进行消费的金额便成为发卡人的额外所得。聚少成多,绝大部分发卡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该部分额外所得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转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往往发行各种对外销售的购物卡,持卡者在销售卡和持卡者在购物过程中存在不少税务风险。如果不重视这些税收风险的防范,则会给商家和购物卡者带来补缴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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