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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9
涉税犯罪案件的其他案源来自举报、外地转来的协查案件等途径。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在获取犯罪线索或受理案件后,需要税务机关进行查账、出具税务稽查报告等方面的协助,在此基础上,方能完成侦查终结。
二、当前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税警协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立法方面,关于涉税犯罪案件侦查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犯罪构成的量化标准不够明确,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对罪与非罪的认定较为困难,不可避免地出现涉税犯罪实际发生多、追究查处少,行政处理多、刑事处罚少的现象。特别是针对税警协作这一环节,立法缺少明确的规范。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无论最终移送起诉还是予以撤销,较少给予反馈,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效能感和积极性。而公安机关在需要税务机关予以查账、出具税务稽查报告等方面的协助时,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税务机关的义务,使公安机关无法得到税务机关的全力支持。
2、在机构设置方面,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各自独立、不相隶属,在打击涉税犯罪方面缺少权威部门统一协调领导。加之两机关工作方法、措施手段、法律政策依据等异多同少,故容易出现沟通不足、合力不够的情况。虽然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普遍建立了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席会议制度,但由于召开会议涉及多个部门之间的时间、人员与利益上的协调,因而在实践中常常是“众口难调”,对协作起到的促进效果并不大。
3、在职责权限方面,权责尚不明确。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仍处于情感型、功利型或道德型协作,还未上升到制度型、法律型协作。因此,实践中常常出现基于感情或利益来决定是否协作配合的现象,缺少法律、法规对此的明确制约。如在案件的管辖和涉案款的处理上,对于可以交罚款和补缴税款的案件,税务机关往往积极管辖而不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想管辖却无从下手;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案件则往往相互扯皮。另外,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对存款等都有查询、冻结的权利,在公安机关追缴涉案款和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过程中也时有冲突,出现利益纠纷。
4、在执法理念方面,受各自法律政策的影响,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处理涉税犯罪的态度、立场上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多以维护、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为执法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工作中尽量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大局为重;而公安机关则是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执法原则,最大限度地打击、预防犯罪。由于两种不同执法理念的存在,在对待、处理涉税犯罪行为时,不可避免地出现思想不统一、意见分歧的现象。
5、在监督制约方面,由于立法和机构问题,对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处理涉税犯罪的行为监督制约尚不到位。涉税犯罪案件的案源大部分来自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缺乏信息来源,应当移送的案件线索是否移交无从得知,因而无法实现真正监督。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实际却无具体的操作细则,更无相应的罚责配套措施。当税务机关将涉税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进行何种处理也缺少相应机构进行监督。此外,由于监督制约的不完善,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个别害群之马与涉嫌涉税犯罪的企业或个人有着利益关系,或自身不廉洁,因而存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情况,使涉税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打击。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析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的税警协作,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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