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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正外部性视野下我国个人捐赠的税法完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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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4

2、个人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的限定性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应纳税所得额×30%,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一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另外,对符合下列捐赠方式(即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个人捐赠,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包括:向老年活动机构、教育事业的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

3、个人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序性规定。在税收申报程序上,根据2005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资料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申请减免税的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纳税人应当更正。其中资料就包括非营利组织出具的捐赠票据。同时《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六条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接受捐赠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的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专用印章。

(二)我国个人捐赠税法规定存在的问题

相关资料显示,我国人均捐献款一度仅为0.92元,不足人均GDP的0.02%。据相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每年有近6000万以上的灾民需要救济,有2200多万城市人口生活在低保线上,有7500多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需要救助。另外,还有6000万残疾人需要社会提供帮助。可见,我国社会对捐赠的需求和个人捐赠的供给形成强烈的反差。从税法角度看,其主要原因有:

1、公益事业范围较窄。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个人只有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才可以在法定的限额内享受税收优惠。而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资格认定是特许制。这样一来,个人捐赠后获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就很少,不利于鼓励个人捐赠。

2、税收优惠程序较严。个人捐赠的税收优惠减免程序繁琐,办理复杂。大部分非营利机构所用的票证是财政部门发的事业单位的收据。这种收款收据的防伪也是比较差的,仿造起来非常容易。造成税务部门对这种收据的认可度差。这给个人捐赠的税收减免造成一定的麻烦。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析正外部性视野下我国个人捐赠的税法完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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