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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6
对我国社会保障税问题的研究始于上世纪90年代,学者们争论的问题主要涉及是否应该开征社会保障税、现阶段开征社会保障税条件是否成熟、开征后税收制度应如何设计、相关制度应如何配套完善等。
1、对开征社会保障税迫切性、必要性和意义的研究。曲顺兰(2001)认为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运行的“稳定器”和“安全网”。开征社会保障税能给人们对未来的预期以一种安全感,必然会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发展。马杰(2001)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会产生外部正效应,所以,不能以价格制度来调节其供求,应由政府来生产和供应这一产品,人们在消费这一公共物品时同消费其他公共物品一样具有搭便车的情况,因此,社会保障资金需要通过税收手段进行筹集。黄旭明(2001)认为我国加入WTO后,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与国际接轨,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树立人们对社会保障的信心,刺激消费,促进经济的发展等。庞凤喜(2001)等学者认为作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一种手段,社会保障税的强制性和规范性有利于增强资金的征收力度;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在税的征收过程中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等方面的优势,有利于降低筹资成本。王红敏、高晓辉(2006)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指标,所以“构建和谐社会”就要搞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但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来看,资金来源不足是制约这一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筹集好社会保障资金就显得尤为迫切,即迫切需要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科学合理的税制结构。王继东(2006)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既可以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稳定又可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法律地位。现在我国税源充足,社会环境日趋完备,已完全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应尽快颁布《社会保障法》,做到有法可依。张俊芳(2006)指出,开征社会保障税,是保障广大从业人员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将有利于充分利用政府的行政资源,提高征收效率。
2、对社会保障税持支持态度的研究。这种观点认为现行社会保障费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应该用税来取代费。黄钢平(2000)认为扩大内需的关键是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而现行办法由于缺乏刚性制约,不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而且收费的筹集方式已经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社会保障机制的良性运行。胡鞍钢(2001)是主张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主要代表,他主张开征社会保障税,由国家制定统一标准,统一征收、统一管理、调剂使用。他认为我国已经具备开征社保税的基本条件,必须尽快开征统一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障税,并对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许娟和王帅(2005)认为,目前社会保障基金以费的形式征收、软收硬支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缺乏稳定性,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大势所趋。毛建平(2006)认为,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费征管体制已暴露了不少的弊端和问题,国家对社保的投入不足,社保所需资金缺口大,覆盖面窄,保障层次低。王卓(2006)认为,社保基金总量小,覆盖面窄,而社会各成员对社保资金的需求强烈,从而造成供求之间的矛盾,而且社保基金的筹集缺乏强制性,征缴管理效率低。闰晓丽(2006)指出,当前我国社保资金筹集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筹集办法多由地方做决定,难以收效;筹资机制不规范,地区间、部门与行业间负担不一,统筹面窄,社会互济范围小,多头管理,自收自支,缺乏宏观调控和监督机制,挤占、挪用时有发生,现收现付所形成的隔代支付与社会老龄化的矛盾没有根本性的改变措施,参保的权利与义务透明度不够,影响参保积极性。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益处来讲,陈诚和邓茜(2008)认为社会保险费改税有利于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因为其依据的法律层次高,权威性强,更具公开性、公平性以及组织收入的及时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横向公平,防止我国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
3、对社会保障税持谨慎态度的研究。这种观点认为尽管社会保障费改税是大势所趋,但是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从税收作用的预期来看,马杰(2001)提出尽管“费改税”是一件势在必行的事,但是应该降低“费改税”预期。著名经济学家、厦门大学教授邓子基(2002)认为在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较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不宽、人口老龄化问题在未来二三十年内逐渐步入高峰期、各省市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参差不齐、各地基本社会保险水平差异甚大的情况下,要确定一个适当的税率水平,使之不至于因此挤出强制性缴费的养老金计划下的个人储蓄,恐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朱智强(2004)认为应否开征社会保障税还需慎重考虑,因为如果将费改为税,一方面,由于工作负担的加重,税务机关的规模和人员配备势必要扩大和增加,需要更多的经费加以补偿,征税成本随之上升;另一方面,由于削弱了以前多部门相互监管社会保障资金的机制,社会保障资金流失的风险必然会加大,而这个风险最终只能由财政来承担。薛惠元(2006)认为,尽管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是大势所趋,从长远来看没有人会否定开征社会保障税,但现阶段时机尚不成熟,还存在种种顾虑和质疑。这包括:费改税是否一定会增大强制性;费改税后,刚建立起来的统账模式该何去何从;税收的固定性、统一性与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渐进性及地区差异性的矛盾该如何协调;费改税该如何实现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心理基础是否已具备。徐一千和冯丽霞(2006)也提出相近的观点,即应以谨慎的态度来对待社会保障税。认为尽管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来统筹社会保障基金,无论是从社会保障基金性质的角度,还是从可操作性的角度来看,都是合理的、必然的选择,但是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对其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论证方能施行。北京大学白静(2006)指出:“开征社会保障税是一种较好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而我国目前开征此税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尚不具备确保其正常运行的外部条件。目前当务之急不是尽快出台新税种,而是应当努力营造和改善相关的外部条件,即要创设良好的税制环境”。4、对社会保障税持反对意见的研究。郑功成(2001)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机制与国家福利机制不是一回事,国家提供的福利是国家职能的体现,与税的性质是一致的,而社会保险是受保人之间的风险分担,属于私人物品,为其筹资的社会保障缴款在性质上是费而不是税;社会保障缴款具有有偿性,这与税收的无偿性相矛盾;目前的社会保障缴款所采用的缴费方式已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的特征,因而无需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的公共性质与我国实行的部分积累制中个人账户的私人性质不相容;费改税后,国家财政将由后台走向前台,国家从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社会保险的间接责任主体变为直接责任主体,将会加大财政负担。郑秉文(2007)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了“费改税”的弊端:一是普享型社保制度宜采取缴税 制,而我国的社保覆盖面小,不可能建立一个普享型的制度。而采取缴费制可强化个人缴费的激励作用,防止道德风险,有利于激发社会成员参保的积极性,同时扩大覆盖面。二是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如果采取缴税制,均贫富效应就会降低发达地区上缴社保供款的积极性,道德风险导致统筹层次难以提高。三是我国实行的是统账结合制,其中个人账户供款带有强烈的个人储蓄性质,其明显的返还性质与税收性质刚好相反,如果费改税,会与制度结构产生严重冲突。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好坏关键在于社保制度本身的设计是否符合国情,而非费或税的问题。黎洁、李明明、刘俊(2007)从社会保障税的经济效益角度,对社会保障税收转嫁和归宿的分析可以看出,开征社会保障税对解决社会保障资金筹集问题没有实质意义。目前我国的情况是企业负担已经很重,而且劳动力极度丰富;提高税率对社会保障税税基的损害是相当大的。根据拉弗定理,在劳动力供给缺乏弹性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将使得工资水平不断下降,劳动力需求不断缩小,社会保障税收人会减少。结果就是社会保障税税率居高不下,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越来越大。除此以外,吴益民(2007)研究了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认为目前开征社会保障税则纳税人范畴具有不确定性:税收普遍性与目前农村人口不能纳入社会保障税征税范围相矛盾,一部分公务员和国企职员工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与外资等企业职员工资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得课税工资相差别,造成税收的征收有失公平;税源范围有失公正:对工资薪金课税而不对资本利得课税,使缴纳与收益脱节,本身的累退性难以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我国社会现有的保险缴费率偏高,使社会保障税初始起点高、负担重;由于人们纳税意识不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和财政体制不完善等原因,社会保障税在我国应该暂缓开征。孙岩(2010)认为从公平视角下对照现实,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实施条件尚未成熟。目前主张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主要依据是社会保障税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实现全国统筹、扩大覆盖面、改变税制环境、解决偷费漏费行为等。但是从国际趋势来,国际上对社会保障费、税实践和改革呈现一种“费→税→费”的过程,并未呈现出统一征税的趋势。社会保障税费的改革并不是简单的税改费或费改税的问题。而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制度本身的现实模式来看,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只是手段之一,并不能完全消除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的制度性差异。因此,对现在征收社会保障税要在公平的视角下作出理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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