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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从和谐社会构建中解读税收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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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6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将和谐社会的税收职能仍定位在财政收入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等三个职能上。然而,在和谐社会中,税收的这三个职能已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从社会成员和经济组织中强制性地取得一部分收入,用以满足国家提供公共产品需要的职责和功能。税收自产生之日起,就是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服务的。“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克服矛盾的过程,离不开有效的政府管理,而管理不能少了硬件,这就需要政府进行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资,税收正好为这一投资提供了资金来源。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筹集财政资金的能力需要加强。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国家对财力的需求远比以前加大。构建和谐社会,不仅强调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还强调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它包括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统一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还必须让绝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化解权益配置不公平形成的矛盾,增加社会的认同感和凝聚力,这就要对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和权利进行社会保障;构建和谐社会,还要调节居民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更要重视社会福利的配置、民生的改善,真正做到以民为本,为全体人民谋福利等等。以上所述,无一不需要以雄厚的资金为基础、做后盾,这一切都说明,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税收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2.财政收入职能的职责范围改变。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不能被单纯地理解为税收所具有的筹集政府收入的能力,否则,必然导致人们在思想上和实际税务工作中一味强调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能力,一味追求税收收入的增长,最终就会导致政府的“越位”或“缺位”问题,导致财政支出膨胀,甚至导致财政资源的浪费。在税收方面,政府“越位”主要表现为征税过多,政府“缺位”主要表现为征税不足。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税收财政收入职能的职责范围应是:当市场经济运行无效或低效时,国家应充分利用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能力组织足额的财政收入,积极干预经济,参与社会资源配置;当市场经济运行有效时,国家则应该减少或放弃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干预,实施减税政策。

3.税收组织收入更加艰巨。之所以要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这一重要任务,是因为中国在急剧转型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矛盾都凸显出来,这些矛盾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起社会动荡和经济倒退。税收面对着庞杂繁多的利益主体,正好处于这些矛盾的焦点位置,必然使各种偷税与反偷税、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更加复杂。加之社会主义法制和税收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观念有待进一步提高,给税收发挥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增加了相当大的困难,成为对税收的新的挑战和考验。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从和谐社会构建中解读税收的职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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